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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还款义务未履行 利率上限不适用LPR四倍

更新时间:2022-09-30 13:15:22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8150次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5日,马女士因为资金周转需要与安心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马女士安心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月利率为1.88%,年利率为22.56%。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马女士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安心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若马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马女士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同日,安心小额贷款公司依约将借款金额4万元转至马女士银行账户。2021年12月15日之前马女士安心小额贷款公司偿还了三期借款共计金额为12,255.99元。2022年1月15日以后,马女士没有再向安心小额贷款公司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安心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仲裁要求马女士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9,829.60元,并以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8%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88%上浮100%的标准支付罚息

【裁决结果】

(一)马女士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安心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9,829.60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29,829.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安心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马女士与安心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安心小额贷款公司宣布剩余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马女士偿还借款剩余本金及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安心小额贷款公司要求马女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8%上浮100%的标准支付罚息的请求。安心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广东高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故,本案中对于安心小额贷款公司请求的利息和违约罚金,总计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仲裁庭不予支持。

【哈仲提示】

提醒百姓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建议贷款公司签订合同条款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节约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