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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 合作竞标起争议 合同约定应履行

更新时间:2022-12-18 21:49:43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451次

    合作竞标发生纠纷,如何保护自身权益?请看下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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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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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共同竞标丙公司项目,因甲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遂由乙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2017年1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关于丙公司相关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项目前期运作,各方各自开展工作,费用自理。以乙公司名义与用户签订合同。项目产品采购价格及采购来源均由双方共同确认。甲公司主要负责项目客户交流、沟通、协调,提供信息,确保合同执行和通过验收。乙公司主要负责项目部署与实施。乙公司保留签约额的15%作为管理费及利润,剩余利润支付给甲公司。合同利润实现时,以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货物方式支付利润。自2017年10月起,双方已经达成合作意向,开始案涉项目投标签约等工作。2017年12月,乙公司与丙公司签了《H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价款200万元。2019年10月,此项目的合同价款乙公司已全部收到,并且该项目已验收合格。乙公司仅于2017年12月26日,向甲公司支付60万元。故甲公司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向其支付140万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02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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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利润分成款68万元(按照鉴定后的税后利润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甲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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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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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一种一方负责协调关系,一方提供资质和实施、完成主要项目内容的合作合同,这种合作方式不应当被提倡,但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合同利益实现时,乙方(乙公司)向甲方(甲公司)支付利润,支付方式以乙方向甲方购买形式支付”的内容,明显是为逃避缴纳相关税款而设计,属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和违反国家税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内容,该条款内容无效。综上,《合作协议》为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签订,除上述条款外,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乙公司称,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载明的合作模式没有约定共担风险、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却约定了甲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事实上项目从保证金到项目硬件购买、软件开发均由乙公司完成,甲公司并没有投入资金,也没有作为合同独立一方经营项目。故《合作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根据公平原则,甲公司不应分得最终利润。

     仲裁庭认为,从案涉项目顺利完成的事实,应推定甲公司依协议约定承担了基于商务层面的交流沟通,提供项目所需的信息资源,确保合同执行能够通过最终用户验收等方面的工作。而交流沟通、提供信息等工作较乙公司依协议约定承担的“总体负责项目部署与实施”等工作,较难衡量其工作量和价值。乙公司没有举示证据证明甲公司在双方缔结协议时有欺瞒行为,双方在签约时对协议履行事项均应有一定预判。因此乙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仲裁庭不予支持。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进行案涉项目开发,是双方自愿并且都获得利益的行为。法律保护社会交易稳定,充分尊重交易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应依诚信原则,按双方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本案通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确定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利润分成款68万元。同时,乙公司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润分成款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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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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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保护社会交易稳定,充分尊重交易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滥用意思自治。当下,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就知悉可能存在的违法风险或法律漏洞,而依旧选择缔约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实现己方利益最大化,提出无效或可撤销抗辩的行为不在少数。这种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社会成员应当不断强化诚信观念,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严格遵守相关约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因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依法办事,避免出现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