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21:51:13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958次
刚买到手的房子,入住后却发现房屋陈欠物业费、取暖费,原房主失联,现房主无奈代付,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权呢?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Law
2017年12月5日,张某与孙某、吉祥地产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孙某以905,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一处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向吉祥地产支付了咨询费10,860元,代办费500元,银行贷款代办费1500元,共计12,860元。2018年5月25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孙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入住后张某发现孙某欠付物业费,与吉祥地产联系后,吉祥地产用孙某预留的1万元押金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后张某发现孙某欠付取暖费,但已找不到孙某,联系吉祥地产,吉祥地产仅预留1万元已支付物业费,不同意支付取暖费。2020年5月张某支付了房屋交付前2014-2015年度、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和2017-2018年度的取暖费共计18,117.07元,供热公司为其开具了纳税人为孙某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张某支付取暖费后,要求吉祥地产承担责任无果后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孙某给付张某代付的取暖费18,117.07元,以18,117.0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暂计533元;2.吉祥地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孙某、吉祥地产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结果
Law
(一)孙某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某支付18,117.07元取暖费;
(二)孙某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某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8,117.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吉祥地产在咨询费543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专家意见
Law
(一)孙某是否应当向张某支付取暖费18,117.07元及利息。
本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孙某保证将该房屋的供暖、物业、水、电、煤气、有线、电话、宽带等费用于交房之前按日结算完毕。孙某作为出卖人,应在2018年5月房屋交付前将拖欠的取暖费用结清,但孙某隐瞒拖欠物业费、2014年-2018年四个年度取暖费的事实,导致买受人张某财产受到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某要求孙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取暖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二)吉祥地产是否应当对孙某欠付的取暖费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应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本案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未约定居间人承担连带责任,张某要求吉祥地产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庭认为,吉祥地产作为中介机构对房屋信息有尽职调查的职责,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而吉祥地产没有核实卖方拖欠物业费、取暖费情况,又没有提示买受人自行去查询案涉房屋是否拖欠取暖费、物业费等,吉祥地产存在过错,导致买受人受到损失,应当在咨询费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张某向吉祥地产支付了咨询费10,860元,代办费500元,银行贷款代办费1500元共计12,860元。考虑咨询费中还包括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媒介服务费用等,仲裁庭认为,吉祥地产在咨询费的50%即543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较为合理。
哈仲提示
Law
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并不复杂,但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需多加注意,并就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等费用进行明确与交接,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履行自身义务。提醒百姓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遵守诚信原则,无论是通过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合同,我们都应该积极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应对房屋信息尽职、尽责,树立起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