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21:52:33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927次
租房办学校,却遇到房屋消防改造,无法继续办学,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Law
赵某某与孙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孙某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赵某某做办公、办学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年租金为260万元。2020年12月中旬,孙某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赵某某,赵某某给付孙某某押金10万元及一年租金。2021年4月中旬,赵某某在办学期间,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因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消防未通过验收,消防部门通知赵某某暂停办学。致使赵某某无法正常办学。赵某某多次与孙某某沟通未果,涉案房产至今仍未进行消防改造,仍未通过消防检查,不具备使用功能。赵某某认为,现涉案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无法继续使用,并且孙某某未按照后续约定进行消防改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因孙某某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已经解除,故赵某某请求裁决:1.孙某某向赵某某支付违约金52万元;2.孙某某向赵某某返还押金10万元。
仲裁结果
Law
(一)裁决孙某某向赵某某返还押金10万元;
(二)驳回赵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专家意见
Law
(一)赵某某要求孙某某支付违约金52万元的仲裁请求应否支持,关键在于赵某某租赁用于开办学校的案涉房屋的二次消防验收的责任问题。案涉房屋为早年铁路车站用房,出租前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问题。现房屋被出租用于开办学校,需按学校用房防火规定进行再次消防验收。对此租赁房产开办学校所需二次消防验收要求,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并未意识到且未在合同中就此责任作出约定,双方在房屋出租使用中也未就此做相应工作。2021年4月中旬相关部门检查后发现此二次消防验收问题后,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由于政策原因导致甲方(赵某某)在 2021年11月初无法正常办公办学,则甲乙方双方同意解除2020年9月中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补充协议》签订后,至11月初案涉房屋二次消防验收问题仍未全部解决,导致双方依约解除合同。双方因《补充协议》归结的消防“政策原因”依约解除合同,不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出租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应该按照年合同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条款;赵某某主张孙某某向其支付违约金52万元,仲裁庭不予支持。
(二)赵某某要求返还押金10万元应否支持。本案中,赵某某与孙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均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因孙某某书面通知赵某某解除而实际解除,并双方已实际将房屋交接完毕。《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解除,所以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此,已经履行的抵押金应当予以返还。
哈仲提示
Law
本案提醒百姓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一定要明确具体,并建议要有兜底条款,以备填补合同的漏洞,在必要时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签订合同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