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21:53:45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6647次
为享受优惠团购期房,签订认购协议一年后才得知该楼盘没有自己所买的楼层,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请看下边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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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5日,王女士与某房地产营销公司签订《团购合同》,约定由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为王女士购买商品房提供信息及团购服务,王女士意向房源为某小区B1户型1号楼20-27层2号,王女士向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交2万元团购服务费,享购房款5万元优惠。2019年9月28日,王女士与好房公司签订了《某小区内部认购协议书》,王女士购买好房公司开发的某小区1号楼26层2号房屋,房屋面积85.95平方米,优惠后认购价794,922元。付款方式为签订认购协议书时王女士支付3万元定金,首期房款支付后,定金转为首期房款的一部分;2019年10月10日前付清首期房款244,922元;剩余房款采用贷款的方式支付。王女士于认购协议书签订当日向好房公司交付了3万元定金,于2019年10月8日交付首期房款214,922元,共计支付购房款244,922元。2020年9月,王女士得知购买的某小区1号楼没有26层,遂找到好房公司核实,好房公司承认此事,但一直没有提出解决方案。2021年4月,王女士再次到好房公司处协商此事,好房公司明确表示无法解决,称王女士可以解除合同,但好房公司不赔偿任何损失。无奈,王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好房公司签订的《某小区内部认购协议书》;好房公司返还团购费2万元及购房款244,922元并向王女士支付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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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王女士与好房公司签订的《某小区内部认购协议书》;
(二)好房公司向王女士返还购房款244,922元,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44,9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好房公司向王女士支付2万元,自2019年9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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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8日王女士与好房公司签订了《某小区内部认购协议书》,王女士购买好房公司开发的某小区1号楼26层2号房屋。2020年9月王女士得知所购楼没有26层,该情况得到好房公司确认。双方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王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王女士有权解除协议。且本案中,王女士于2020年4月再次与好房公司协商,好房公司明确表示无法解决,称王女士可以解除合同,当日应为王女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故王女士解除权并未消灭,可以解除《某小区内部认购协议书》。《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好房公司应向王女士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244,922元。因合同解除,好房公司长期占用王女士房款,王女士请求给付已付房款的利息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应予支持。2万元团购服务费应为王女士购房必要支出,合同解除后,该部分费用属于王女士的损失,王女士主张好房公司赔偿团购服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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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开发商因资金紧张延误工期导致逾期交房或无法交房的情况屡见不鲜。民众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尽可能的审核相关资质了解房屋(楼盘)状况,避免房屋价款已经交付,但是无法入住的情况发生。一旦出现逾期交房或无法交房的情况,当事人一定要保存好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