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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有瑕疵 逾期承担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3-01-28 10:37:35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467次

    房地产公司在尚未取得确认其出售的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法定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知买房人验收进户。此种情况,买房人该如何维权?请看下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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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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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9日,王先生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由某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王先生应于2021年6月9日一次性支付商品房价款90万元;某地产公司于2020 年 12 月31 日前将具备“该商品房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王先生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某地产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王先生使用,王先生将给予某地产公司90天宽限期,如宽限期届满后某地产公司仍未交付,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第91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地产公司应按王先生已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某地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王先生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某地产公司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某地产公司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王先生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某地产公司承担。按照上述约定,王先生于2021 年6月9 日向某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90万元。某地产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在尚未取得确认其出售的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法定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商品房买受人于2020年12月27日验收进户。王先生以交付的商品房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等为由,拒绝接收、进户。2021年7月29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某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包括案涉商品房在内的建设工程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21年12月4日,某地产公司再度通知王先生验收进户,王先生接到通知后未予回应。截止目前,案涉商品房仍处于尚未交接、进户状态。王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某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元(暂计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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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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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继续履行

(二)某地产公司给付王先生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2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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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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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王先生与某地产公司于2021年6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该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合同约定的内容、事项尚未全部履行。现王先生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某地产公司当庭表示认同继续履行《合同》,故应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合同》约定案涉房屋交付的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约定进行验收交接时,某地产公司应当出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否则王先生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某地产公司承担。根据黑龙江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是建设单位所能提供的证明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竣工验收合法有效的唯一凭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某地产公司组织购房者办理交接、进户时间为2020年12月27日,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工程竣工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某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尚未取得所售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法定证明文件,甚至依法合规的竣工时间尚未得到正式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建设并销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有违法律规定,有违合同约定,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王先生作为案涉商品房的买受方,有权拒绝接收、进户并追究某地产公司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据此,王先生主张由某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依法应于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某地产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王先生使用。除去90天宽限期,案涉违约金应从2021年4月1日开始计算。《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某地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王先生办理交付手续。某地产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已经具备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但直至2021年12月4日,某地产公司才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在此之前,案涉商品房由于某地产公司自身原因持续处于延期交付状态。据此,案涉违约金截止日期应为2021年12月3日。王先生接到出卖方交接、进户通知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到场进行验收交接,导致交接、进户未果。显然,责任不再属于某地产公司。王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截止日期缺乏依据。综上,王先生主张的计算违约金起止日期应以90万元购房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经计算某地产公司给付王先生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2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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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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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百姓,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尚未取得所售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法定证明文件,甚至依法合规的竣工时间尚未得到正式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建设并销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有违法律规定,有违合同约定,商品房的买受方,有权拒绝接收、进户并追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