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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 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更新时间:2023-05-15 15:33:45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9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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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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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30日,某煤炭公司与某供热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某煤炭公司按某供热公司要求共计供26,577,775.45元的煤炭,并向某供热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金额合计26,577,775.45元。供货后,税务局出具纳税人为某供热公司的税款抵扣明细,证明2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被某供热公司进行抵扣。某供热公司曾经分4次,共计向某煤炭公司支付货款2100万元,尚欠5,577,775.45元货款,双方就剩余货款支付发生争议。故某煤炭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供热公司拖欠的购煤款5,577,775.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5,577,775.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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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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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某供热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给付某煤炭公司货款5,577,775.45元;

      (二)某供热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以5,577,775.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全部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给付某煤炭公司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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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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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涉《煤炭购销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积极履行相应义务。某煤炭公司在庭审中已经明确说明请求给付货款的依据,并举证出示了中标文件、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被抵扣的明细等证据。另一方面,某供热公司将某煤炭公司开具的27张增值税发票已经履行了财务报销手续,入账核销抵扣了税款。综上,仲裁庭认为,某煤炭公司主张欠付货款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某供热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某供热公司抗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某煤炭公司向某供热公司给付合同项下购煤款的最后一次时间为2019年1月7日,某煤炭公司向本会主张时间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还抗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购煤款的给付时间,某煤炭公司的利息起算时间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某煤炭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向某供热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某供热公司最迟应当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款,已经给了供热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的立法精神主要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从本案某煤炭公司提供的催款通知等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某煤炭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及时、积极行使债权,没有放弃债权,故本案亦未超过诉讼时效。某供热公司应当自催款通知确定的时间即2021年10月31日起至全部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给付某煤炭公司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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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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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又或者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期间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即归于消灭的制度。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那些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的人。故债权人应当在纠纷发生后,及时、积极行使债权,主张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