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7-03 10:10:03  车韵婷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75次
2024年2月,张某欲购0.75 吨以下运货面包车,甲公司销售员刘某推荐 0.745 吨金杯车,张某随即付清全款。提车时甲公司拖延交付合格证等手续,待张某取得行驶证后,发现车辆核定载重实为 0.885 吨。甲公司却拒不承认曾作不实介绍,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款及费用,并主张三倍赔偿。
仲裁庭审理认定,甲公司销售员明知车辆参数与张某需求不符,仍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但鉴于张某购车用于货运而非生活消费,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最终裁决解除双方合同,张某退车,甲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办理车辆的相关费用,驳回张某其他请求。
此次仲裁化解了合同纠纷,既维护了张某合法权益,又避免矛盾激化,彰显仲裁在维护社会稳定、护航百姓安心的积极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车时仔细阅读合同、留存票据,遇欺诈及时维权;同时提醒广大商家勿因小利失口碑,应凭诚信经营守护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