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2-27 16:41: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63次
【案情简介】
八方公司与玉星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由玉星公司安排演员进行演出,并须保证演员形象,避免出现违法违规或大面积负面报道,否则八方公司有权要求换人、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合同还约定,演出费用每七天结算一次。若八方公司未按时支付,玉星公司有权停止后续演出,相关后果由八方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后,玉星公司按八方公司指示开展演出活动。后因八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玉星公司支付款项,玉星公司雇佣的演职人员在某平台发布文字标题“XXX活动拖欠演员工资迟迟不给。希望有关部门领导给与关注”的视频,引发舆情。八方公司认为玉星公司违返合同约定,故申请仲裁,要求玉星公司返还已收取的演出费16万元。
【裁决结果】
驳回八方公司的仲裁请求。
首先,仅凭演职人员发布视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玉星公司组织实施。八方公司主张玉星公司组织演员发布案涉视频,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玉星公司存在策划、指令、追认该发布行为的意思表示。演职人员与玉星公司虽存在雇佣关系,但个人发布视频的行为具有独立性,不能仅凭雇佣关系直接推定该行为系职务行为或公司组织行为。
其次,玉星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案涉合同约定的为“违法违规或者大面积负面报道”,而案涉视频内容真实,该条款并未明确约定禁止玉星公司或其人员发布真实的权利主张类信息,故视频发布行为未违反合同约定;
从因果关系看,舆情的产生根源在于八方公司长期拖欠费用的违约行为,玉星公司已多次明确告知八方公司欠薪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但八方公司仍放任损失扩大,该舆情系八方公司自身违约行为引发的合理后果,而非玉星公司行为所致。
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八方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演出费用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八方公司承担。八方公司长期拖欠费用、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系案涉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哈仲提示】
在合同履行中,若一方已依约完成义务而对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法主张违约责任以维护合法权益。本案中,八方公司作为违约方,却片面援引合同条款要求守约方担责,其主张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与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相冲突。哈仲提示,商事主体应恪守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引发法律风险;同时,维权须以事实与法律为依据,任何试图通过不当主张逃避责任的行为,都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