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2-09 16:44: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98次
【案情简介】
民众物业公司为潘某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费周期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因潘某未支付2024年度的物业费,民众物业公司申请仲裁,请求潘某支付物业费3000元。潘某答辩称,民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2024年其家两次被盗,要求减免物业费800元,但民众物业公司不同意,故其未交纳2024年物业费。
【仲裁结果】
潘某向民众物业公司支付2024年物业费2200元。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潘某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民众物业公司在小区封闭、进出人员管理、小区秩序巡查、日常巡逻等方面存在瑕疵,潘某房屋两次被盗窃,民众物业公司均未能及时发现并通知业主。民众物业公司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按照约定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故潘某要求酌减物业费的抗辩主张仲裁庭予以采纳。
【哈仲提示】
物业合同法律关系中,在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规定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另一方面,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则业主有权利要求减少物业费,以促使物业公司认真、严格履行物业合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