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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胜诉不可信 干扰司法不可为

更新时间:2026-02-02 16:43: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26次

【案情简介】

徐某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委托纯诚法律公司申请再审。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纯诚法律公司承诺可通过社会关系改变判决结果并约定服务费100万元。徐某信以为真并先行支付51万元。纯诚法律公司未能兑现承诺。徐某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徐某以纯诚法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

【仲裁结果】

案涉《委托协议》无效,纯诚法律公司返还徐某51万元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在干预司法活动,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纯诚法律公司应返还依据无效的《委托协议》收取的服务费

【哈仲提示】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任何试图通过人情、金钱等非法手段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仅无法达成目的,反而会导致资金损失乃至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服务机构应恪守底线,提供合法、专业的服务委托人依法行使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寻求专业帮助切勿通过违法手段寻求法外利益,招致祸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