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1-26 16:41: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71次
【案情简介】
担保公司、某银行与刘某通过支付宝线上认证方式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某银行向刘某提供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刘某未能如期归还贷款,由担保公司代偿相应款项并对刘某享有追偿权。刘某逾期未向某银行清偿贷款,担保公司代偿后,申请仲裁,请求刘某支付4000元代偿款及违约金。
【仲裁结果】
刘某向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4000元及违约金。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刘某未如约清偿贷款,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代偿款项后,依法享有对刘某追偿的权利。担保公司请求刘某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偿付代偿款项,并支付自代偿日起按日计算的违约金,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裁决支持担保公司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网络贷款平台业务迅速增长。网络贷款为小额、短期资金周转需求者提供了便利。在此提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贷款违约要承担现实责任,所以办理网络贷款要充分评估还款能力、还款期限、利率、违约条款,量力而行。谨记,小额借款只是解决短期资金缺口的工具,不能作为支撑长期消费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