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3-06 16:45: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97次
【案情简介】
董某与耿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耿某承诺房屋“非凶宅”,董某依约付款并完成房屋过户。其后,董某在装修期间听闻房屋里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遂向耿某核实,耿某承认其父于房屋内自杀身亡。董某随即停止装修并搬离。董某认为,耿某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重要事实,构成欺诈,故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税费损失。
【仲裁结果】
撤销合同,耿某向董某返还购房款、赔偿税费损失。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案涉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影响购房人购房意愿和房屋市场价值,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卖方耿某隐瞒该事实,承诺“非凶宅”,构成欺诈。董某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的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撤销后,耿某应当收回房屋,退回购房款,并赔偿董某由此受到的损失,故裁决支持董某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择善而居、趋吉避凶是朴素的传统风俗,交易双方均应当尊重和遵守。交易过程中,“诚”是底线,“信”是根本,对于关乎交易意愿的重大事项,卖方应主动披露,买方亦应多方核查,共同维护健康、诚信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