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研究 > 仲裁案例 > 正文

隐瞒“凶宅”属欺诈 合同撤销需赔偿

更新时间:2026-03-06 16:45: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97次

【案情简介】

董某与耿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耿某承诺房屋“非凶宅”董某依约付款并完成房屋过户。其后,董某在装修期间听闻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耿某核实,耿某承认其父于房屋内自杀身亡。董某随即停止装修并搬离。董某认为,耿某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重要事实,构成欺诈,故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税费损失

【仲裁结果】

撤销合同,耿某向董某返还购房款、赔偿税费损失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案涉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影响购房人购房意愿和房屋市场价值,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卖方耿某隐瞒该事实承诺“非凶宅”构成欺诈董某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的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撤销后,耿某应当收回房屋,退回购房款,并赔偿董某由此受到的损失,故裁决支持董某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择善而居、趋吉避凶是朴素的传统风俗,交易双方均尊重和遵守。交易过程中,“诚”是底线,“信”是根本,对于关乎交易意愿的重大事项,卖方应主动披露,买方亦应多方核查,共同维护健康、诚信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