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3-27 16:50: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9次
【案情简介】
李某与韩某签订合同,约定韩某承租李某的门市房经营商铺,租期内因租赁门市房产生的经营税费由韩某承担。次年,李某通知韩某按时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被拒,故李某缴纳税费2万元后要求韩某承担。
【仲裁结果】
韩某向李某支付税费2万元。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本案,门市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为李某,但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租赁门市房进行经营产生的缴纳税费义务转移给韩某,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韩某未依约履行为李某代缴税费的义务,构成违约,故裁决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税收法定原则决定了纳税申报义务不可约定转移,但法律允许市场主体通过约定调整税款的实际承担主体,可以约定代缴税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出租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将税负转移给承租方,但该约定仅产生债的效力,并不免除出租方作为法定纳税人申报与缴纳税款的责任。若承租方未按约定缴纳税款,出租方仍负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及缴税的义务,否则或将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