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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可解散 取回出资须清算

更新时间:2026-03-20 16:50: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14次

【案情简介】

杨某金某陈某合伙经营服装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事务共同决定和执行;如合伙解散,应进行清算后再分配剩余财产服装厂停止经营,三人协商解除《合伙协议》,但未进行清算。杨某申请仲裁,要求金某陈某返还投资款10万元

【仲裁结果】

驳回杨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本案,杨某在合伙人未对合伙期间服装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径直要求返还出资款不符合合伙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哈仲提示】

    合伙企业的核心特征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为保证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转,合伙前应明确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清算以及剩余财产的处置,确定清晰、规范的流程,做到“亲兄弟,明算账”,才是避免纠纷、正确解决纠纷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