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3-20 16:50: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14次
【案情简介】
杨某与金某、陈某为合伙经营服装厂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事务共同决定和执行;如合伙解散,应进行清算后再分配剩余财产。后服装厂停止经营,三人协商解除《合伙协议》,但未进行清算。杨某申请仲裁,要求金某、陈某返还投资款10万元。
【仲裁结果】
驳回杨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本案,杨某在合伙人未对合伙期间服装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径直要求返还出资款,不符合合伙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哈仲提示】
合伙企业的核心特征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为保证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转,合伙前应明确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清算以及剩余财产的处置,确定清晰、规范的流程,做到“亲兄弟,明算账”,才是避免纠纷、正确解决纠纷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