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8-11 08:56:18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732次
【基本案情】
某研究院与代某于2023年8月2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研究院将门市出租给代某使用;承租期间为1年。承租到期前后,研究院两次向代某送达通知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并要求其搬离。代某虽在通知上签字确认却拒不搬离。研究院按照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哈尔滨融合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代某立即迁出门市并支付逾期搬离占有使用费、违约金等。
【仲裁结果】
本案纠纷根源在于承租人对租赁合同到期拒不腾退房屋,导致门市长期被无权占有,严重侵害军工单位资产收益。仲裁庭经审理查明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关于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明确租赁合同到期即自动终止,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已构成无权占有,裁决其迁出门市,并按照原租赁合同标准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规定,认定承租人逾期腾退行为构成违约,结合案涉房屋闲置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裁决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经验做法】
本案是哈尔滨融合仲裁院立足涉军仲裁职能、以公正裁决保障军工单位对外经营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主要做法如下:一是严守合同约定,裁决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终止和物权保护的规定,明确合同到期自动终止、逾期腾退构成无权占有,判令迁出门市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快速切断资产收益流失,有效防范资产闲置。二是合理规制违约,针对承租人恶意逾期腾退、长期侵占资产使用权的行为,仲裁庭不仅认定违约事实,还结合房屋实际闲置损失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坚决否定损害军队资产权益的失信行为,以“损害必担责”的鲜明导向,压实承租方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