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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与方法的研究

更新时间:2013-02-20 11:15:19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4778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鉴别做出结论的活动。近几年来,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案件逐年增多,但是同一个工程各家鉴定单位的结论又往往不一致,导致鉴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效力和结论持怀疑态度,影响到了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鉴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即广泛又复杂,如何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需要规范统一鉴定的标准和鉴定方法。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与司法鉴定同仁共同交流,以期望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司法鉴定    标准    方法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

    关于司法鉴定的标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结合建筑工程的行业规范要求、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要求来寻找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对鉴定书的审查内容及重新鉴定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笔者根据上述规定及司法鉴定的一些规范要求,认为一个合格、有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一)鉴定主体合法性标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技术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体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鉴定的主体。国家对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实行以司法鉴定管理机构预先审定制度,并登记注册,备案公示。实践中需要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资格,因为这直接涉及到鉴定的有效性。

    1、鉴定机构合法性。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明确,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2)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应的资质等级资格,不超范围鉴定,行业资质通过年检和备案审查。

    2、鉴定人合法性。

    (1)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2)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3)鉴定人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二)鉴定程序合法性标准

    司法鉴定程序是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效率目标的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专业技术上有着其行业的特殊性,规范严谨的鉴定程序既是司法鉴定开展的程序,也是当事人认识了解司法鉴定,知道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的一个过程。实践中,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1、通知要具体明确。

    (1)书面通知当事人鉴定需提供的材料及不提供的后果。

    (2)通知当事人现场勘查、鉴定的时间和地点。

    (3)告知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保障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享有的权力。

     (1)提供证据的权力。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于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和对证据资料判断的表示。所有的举证证据均应经鉴定听证会,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力。

    (2)查看鉴定资料的权力。当事人有查看鉴定依据资料和鉴定过程计算依据的权力。当事人一方要求交换另一方工程技术资料时需经提供资料一方同意,产生分歧时,鉴定人需请示委托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由委托机构根据资料的性质,做出处理意见(此情况会发生在诉讼双方因工程价款纠纷而引起另一方拒绝交付工程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情况下,并非普遍现象)。

    3、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必经程序,也是必要程序。从鉴定工作开始到鉴定结论定稿前,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鉴定人会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的证据资料,并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对证据资料进行质证、确认。

    (2)对鉴定人提出因证据不能清楚的体现,而工程必须实施的具体事项,要求双方明确回答,做为证据,来补充因证据原因导致工程事项实施不详的若干问题。

    (3)对现场勘察核实的事项,通过工程现场勘察听证的方式,来确定证据资料可观部份的真实性。

    (4)到会人员对听证会记录签字。

    4、现场实地勘察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工程现场实地勘察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个项目鉴定中,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现场实地勘察,是鉴定人熟悉鉴定资料后的现场复核、证实相关内容的过程,是鉴定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环节。

    5、鉴定意见征求。

    鉴定意见征求是鉴定人通过书面征询司法机关并告之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也应书面答复或做出响应,以便鉴定人做出准确、公正、客观合理的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所涉及的举证证据繁多,一个项目可达到几百张以上,证据之间有着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特点。对此,笔者认为,根据行业技术角度的特点,对于复杂的工程造价鉴定,在鉴定人工程量计算完成定稿前,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意见征求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个步骤使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了解鉴定人的鉴定原则、方法和思路、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能进一步的明确鉴定的内容,哪些是双方能达成一致的,哪些是双方存在争议,鉴定的依据和计算是否正确,还有哪些因素尚未考虑。

     对鉴定人而言,可通过鉴定意见的征求,再次核定依据是否正确,计算是否有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公正性。

    (三)鉴定依据的合法性标准

     鉴定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资料:

    (1)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

    (2)当事人起诉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商记录。

    (4)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标底、投标文件、中标书。

    (5)工程现场勘察记录、相关照片、录像资料、鉴定听证会记录。

    (6)工程预算书、结算书。

    (7)工程设计图纸(竣工图、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通知单、开竣工报告、现场签证、材料试化验报告、试压报告等工程内业资料。

    (8)法律、法规相应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及标准(包括适用的定额、单价表、费率定额)

    (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结算文件,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材料市场调查价格。

    (10)当事人举证经过鉴定听证会质证的原材料(构件)采购合同、购货发票。

    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决定了鉴定报告的效力。所以在鉴定之前,一定要让当事人对鉴定依据的材料发表书面意见,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直接做鉴定的依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在鉴定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自由裁量部分合法性标准

    自由裁量是指由于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资料不充分,鉴定人无法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或者鉴定取费的标准,鉴定人依据公平原则自主决定取舍来确定工程造价的行为。对自由裁量部分鉴定人要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通过必要的程序和方法做出鉴定,真正的体现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如何确定自由裁量部分鉴定结论的合理性或合法性标准呢?笔者认为应坚持这几个原则:

    1、公平原则。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的确定工程量和取费标准来计算工程造价。

    2、遵循行业惯例原则。对争议大的问题,从行业惯例上处理问题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化解纠纷。

    3、比例原则。如果鉴定中涉及的争议问题,无论按什么方法都会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那么就要选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办法来做鉴定,将损害的利益和保护的利益的比例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鉴定报告形式合法性标准

    鉴定报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结果,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经专业技术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鉴定人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内容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签章规范。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1、鉴定文书应明确的内容:

    (1)标题、编号;(2)基本情况:委托单位、委托鉴定事项、受理鉴定范围、受理日期、鉴定要求;(3)工程概况;(4)案情摘要;(5)鉴定范围;(6)鉴定依据;(7)现场勘察;(8)有关说明;(9)鉴定结论;(10)落款、附件、附注。

    2、鉴章的规范

    (1)鉴定文书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红章和钢印;

    (2)鉴定文书之间加盖司法鉴定机构专用骑缝章;

    (3)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造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造价的特殊性原于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的组合。从鉴定技术角度讲,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和行业标准计算的同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进行鉴定。鉴于上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一个合格、有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需要以下具体实施条件。

    (一)详细阅读鉴定资料,制订鉴定方案。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一类是技术资料,包括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洽商、工程预结算书、设计文件、签证、变更、技术内业、竣工验收资料。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

    详细阅读鉴定资料是了解工程情况、纠纷焦点的过程,也是制定鉴定方案的必经程序。工程造价鉴定方案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鉴定资料提供情况、对欠缺情况采取的措施等制定合理步骤。其作用是明确鉴定内容、方法、步骤、依据、鉴定时间计划,对鉴定实施阶段起着有序、计划、主动的作用。对任何复杂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效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对鉴定资料采用的方法

    1、经鉴定听证会质证的鉴定资料,包括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鉴定采用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尊重科学、尊重技术,还应本着既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尽最大可能再现和反映工程事实,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没有原则性错误的,可以采用;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无合法有效书面资料时,通过鉴定听证会的方式,组织双方质证,采用较为可信的资料;对于无法落实的资料,一是采用鉴定听证双方辩论、质证方式确定;二是根据专业规律进行处理。

    2、鉴定资料之间相互核实的方法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的核实。隐蔽部分查看工程隐蔽记录,核实工程施工是否按上述技术资料已实施;非隐蔽部分核实,看是否有现场签证单,没有现场签证单的,通过现场勘察来核实施工是否已实施。

    (三)自由裁量部分采用的方法

    在特定情况下,由于举证鉴定资料有缺陷,工程施工条件造成发生的工程量,举证鉴定资料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发生后,鉴定人运用专业技术,针对工程施工的规律、使用特性,在附合司法鉴定程序,原则上与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无实质性背离的情况下,做出鉴定工程量。下面举实例说明:

    举例:某工程造价鉴定基础土方设计深度2.6米,隐蔽记录中标注5.2米,基础平面标注尺寸均超出原设计尺寸。无土方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鉴定人核实工程技术内业中的地质报告发现,由于地质状况造成基坑加深,平面尺寸加大的原因不详。工程量鉴定结果;基坑深度按5.2米计算,平面尺寸按土方工程计价规则计算,加大部份不予计算。依据:基坑深度加深经核实是由工程地质状况造成的,地质报告证实情况属间接证据;基础平面尺寸无原因的加大应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在核定自由裁量时应注意的是,不能发生“以鉴代判”情况发生,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理论依据充分,事实依据要有十分的把握。

    (四)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上采用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项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方法应根据具体案情而确定,没有固定的方法,按鉴定内容形成一般分为综合单价法、定额计算法、比较法、分析法。计价规则、执行标准均执行行业标准,本文不另叙述。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是司法部门借以查明事情,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做为专业技术鉴定的一个特殊功能,经过鉴定人专业认定,从而赋予专业技术证据为司法部门认定案件事实上最终产生证据力。因此,我们在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必须严格按照鉴定依据、程序和步骤,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编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才是一份有特殊效力、合格的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