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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法的精神

更新时间:2014-07-10 08:58:48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124次

论仲裁法的精神

   ——以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为视角

王凯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仲裁法》的实施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时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市场经济建设高速发展,民主法治进程的有力推进,愈来愈多的社会矛盾接连产生,各级法院均被动承受着案件数量激增的压力,而仲裁委员会作为公断性质、非政府性的专门仲裁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对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准司法”式的仲裁活动。

仲裁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公正,其次是效率,以程序主体性为基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笔者作为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拟以该案为视角,深度探寻《仲裁法》的精神。

申请人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述称:2010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设计某地块项目的排屋、高层公寓、配套商业、等建筑设计,设计阶段及内容为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三个阶段,三阶段设计费用估算总价为600余万元,最终设计费按照实际设计面积计算,于建筑扩初文件通过后核算,设计费的付款时间和金额,分别为: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5%为定金,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20%,在提交建筑扩初文件或设计的深度达到扩初深度后三日内付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65%,在提交施工图文件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三日内付清;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10%,在主体工程结顶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开展了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全部方案阶段的设计工作并通过了被申请人委托提交的方案审查;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了项目部分建筑初步设计文本、施工图文件,并通过了施工图审查,且被申请人已获得住房及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至今被申请人仅支付了100余万元,而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履行第二、三期的付款义务,申请人曾多次催告要求付款,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履行。2012年8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表示除项目已完成部分愿意支付费用外不再履行剩余合同内容。此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设计工作的费用,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回应。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属违约,依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设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用200余万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首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始终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扩初图,而径直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施工图纸。其次,在施工过程中,申请人拒绝对修改后施工图审核盖章,没有履行对施工图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等义务,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正常施工。再次,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质量问题严重,发现质量问题时,被申请人已按照此错误的施工图纸已经完成了9幢房屋的施工,造成了严重损失,被申请人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

经过案件于2013年10月及12月两次开庭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申请人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相应设计费。

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反请求申请:

一、请求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赔偿因施工图的设计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最低为二十万元,具体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

二、请求就申请人交付的施工图的设计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三、请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结反请求申请人的反申请后与本申请一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认为本案审理已进行了较长时间,被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提出因申请人出具的施工图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被申请人已按照此错误的施工图纸已经完成了9幢房屋的施工,房屋内横梁出现多处裂缝,造成了严重损失,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尚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明系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施工图建造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仲裁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本案中,为了防止仲裁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庭认为对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设计费这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充分,仲裁庭应予以支持,且这部分仲裁请求又需要尽快裁决,应先就这部分作出裁决而被申请人请求待出具鉴定结论后,反请求与本请求一并裁决,笔者认为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具体案情,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部分在不影响其他仲裁请求的前提下先行作出裁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仲裁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裁决解决。

本案办案秘书将仲裁庭的上述意见向仲裁委领导汇报后,仲裁委领导考虑到鉴定结论可能影响到确定设计费的数额,建议仲裁庭将本案的本请求与反请求待出具鉴定结论后一并裁决。

笔者认为这违背了《仲裁法》的精神,《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并通过具体条款使仲裁机构更具独立性、公正性,同时要求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赋予仲裁机构的调解和裁决结果以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由此,公正、效率是仲裁的灵魂,提高仲裁案件的结案率,对案件中已查明的事实且不影响其他仲裁请求,且与最后裁决结果不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就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先行裁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贯彻《仲裁法》的高效原则。

当下市场经济全球化,商事争议的日益增多,为创造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在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前提下,仲裁应发挥其公正高效的特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快速解决纠纷,促进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