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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全省农合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的若干思考

更新时间:2014-06-13 19:04:35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258次

关于积极推进全省农合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的若干思考

穆道林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仲裁作为国际通用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金融纠纷解决中日益体现出独特而深刻的优势。笔者认为,应该积极推进全省农合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一、必须高度重视仲裁渠道的重要作用

    仲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在诉讼之外解决纠纷最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具有审理快捷、专家断案、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案件不公开审理,确保商业信息保密,一裁终局,成本低廉,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执行力等特点。仲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诞生以来,由于其不仅拓宽了金融业法律解决金融纠纷的渠道,而且顺应了民主、和谐、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时代趋势,迅速发展起来。通过仲裁不公开地解决金融纠纷,对于维护金融机构的良好形象也是重要的。笔者认为,在农合机构纠纷解决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仲的重要作用,这是发展趋势和时代潮流。

二、哈尔滨仲裁委具有巨大发展潜力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是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国内外平的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笔者认为:哈尔滨仲裁委是一支实力强大、朝气蓬勃、具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强劲动力的实体组织。哈仲聘请了346名仲裁员,是哈仲成立以来聘任人数最多、地域分布最广、学历层次最高、年龄结构最优、社会职务最多、业务能力最强、国际化特征最突出的一届仲裁员队伍。仲裁员中从事金融证券等行业的占32.17%,成为哈仲做好金融仲裁工作的重要基础。笔者认为,具备着良好政治素质、理论功底、实践经验和道德品质的仲裁员队伍是哈仲的宝贵财富。哈仲所辖三个部门,15位同志,素质高,能力强,是具有扎实功底和良好职业素养,朝气蓬勃是哈仲能够不断成长壮大的一个重要条件。据了解,2013年,哈仲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56件,案件标的8.7亿元;共审理案件406积案,共结案312积案,占案件总数76.85%,据较2012年有较大提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哈仲的发展潜力巨大。

三、监管机构、农合机构与仲裁机构合作前景远大

    2013年10月18日,在哈仲和黑龙江银监局共同组织下,金融仲裁工作座谈会圆满召开,黑龙江银监局、哈仲及省内15家银行机构参加会议。各家机构普遍认为,仲裁是解决金融纠纷的有效途径,特别是投行、理财等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业务如果选择仲裁解决,不仅能实现快速结案,降低银行损失的目的,而且,金融纠纷不公开审理的特点也利于更好地维护银行业声誉。2014年2月12日,哈仲与黑龙江银监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做好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银行业纠纷的意见》(哈仲联发〔2014〕1号),文件对全省银行业进一步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提出了要求,对于促进我省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农合机构和哈仲召开了多次联席会议,省联社、哈尔滨联社、哈尔滨城郊联社与哈仲对合作事宜进行了全面交流,双方共同赴依兰联社、方正联社和哈尔滨城郊联社安埠信用社、辽河信用社进行了专题调研。笔者认为,全面开展哈仲与哈尔滨辖内农合机构的金融仲裁试点是全省农合机构不断拓展金融仲裁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渠道,通过仲裁解决金融纠纷将是全省农合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的一个重要支撑,也将是我省建设农村金融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保障。

四、借鉴外省农合机构经验,实现全方位合作

    早在2012年7月,安徽省联社就与合肥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挥仲裁优势增加金融纠纷解决渠道的意见》(合仲委〔2012〕10号),文件指出:要进一步加深对仲裁解决金融纠纷重要意义的认识;有序推进引入仲裁机构解决金融纠纷工作;利用仲裁方式解决新业务中出现的金融纠纷。意见并要求,农合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按照依法合规的原则,推进金融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这一合作为我省农合机构与仲裁机构合作做出了榜样。笔者认为,可以积极探索哈尔滨区域内农合机构与哈仲的合作,通过试点引领,陆续推进全省其他市、县农合机构与哈仲及其他省内仲裁机构的有效对接和高效合作,力争在全省农合机构中早日建立起充分运用仲裁渠道解决纠纷的方式。

五、几点建议

    为了进一步在农合机构引入仲裁方式,笔者有如下几点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希望哈仲与省联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联社与哈仲领导作为会议召集人,有关市、县农合机构遇有需要哈仲业务指导及具体协调时,召开联席会议,哈仲有关部门和省联社政策法规部作为日常协调办事机构。

(二)哈仲促进农合机构仲裁案件的全面执行

    2013年9月24日,哈仲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关于健全完善诉讼与仲裁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哈中法发〔2013〕2号),这一意见是哈仲针对加大仲裁案件执行力度做出的可贵努力。笔者建议,由于农合机构服务的是农业、农村和农民,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的带有政策性色彩的地方性金融企业,农合机构的资金安全和信贷状况,对于我省粮食安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着重要意义,哈仲应重点关注农合机构仲裁案件的全面执行。建议哈仲加大与省法院执行局的沟通协调,与省法院签署合作协议或相关意见,促进全省各级法院对于包括涉农合机构等涉农金融机构的仲裁案件执行上给予优先执行待遇,定期将涉农金融仲裁案件的执行效果予以汇总,并将执行效果纳入法院考核范围。

(三)帮助农合机构完善合同条款,提高人员专业素养。

    笔者认为,一是要请哈仲帮助农合机构全面梳理现行合同条款,完善包括仲裁选项的争议解决条款,凡规定仅由诉讼解决争议的,增减仲裁条款;二是请哈仲派出若干组专家作为师资参加农合机构组织的仲裁知识讲座,并就农合机构仲裁纠纷可能发生的情况开展专题讲解,对农合机构员工及农合机构广大客户进行深入宣讲;三是哈仲与农合机构共同派员赴仲裁开展好的先进省份进行专题调研,帮助农合机构提高认识;四是组织哈尔滨辖内十二县(市)、哈尔滨城郊联社和哈仲的试点对接工作;五是共同对农合机构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新的贷款品种如何以仲裁解决纠纷进行专题研究。

(四)制定金融仲裁规则,组建金融仲裁院。

    经第四届哈仲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29日,哈仲制定了《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这一规则是哈仲开展仲裁的指引和基本规则。笔者认为,哈仲应该尽早制定金融仲裁规则,适应各金融机构及其他当事人对金融纠纷适用金融仲裁规则的需求。另外,建议哈仲组建哈仲金融仲裁院,将金融仲裁院建设成为兼采各家所长、具有龙江特色的金融仲裁机构。建议哈仲特别加强对金融行业仲裁员的培训,促进龙江金融仲裁的全面发展。

(五)对农合机构仲裁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

    笔者认为,涉农合机构仲裁与涉商业性金融机构仲裁存在着较大差异性,农合机构整体大,服务区域遍及全省,服务的农户遍及城乡,但纠纷案件笔数多,总体上单笔额度小,有的仅有几千元,这种情况与农合机构服务千家万户,农户的需求千差万别密切相关。而且,农合机构的一些贷款都是国家给予特殊扶持的支农再贷款,体现了国家对农合机构的特殊扶持。建议哈仲:一是研究农合机构的特点,减免仲裁案件诉讼费用;二是结合农合机构纠纷笔数多、机构分散的特点,研究巡回办案的组织形式,形成一种“马锡五办案法”式的新型仲裁方式;三是哈仲对农合机构的仲裁需求提供全面支持,包括赴有关先进省区学习经验,帮助培训基层相关人员掌握仲裁相关操作流程;四是建立农合机构和哈仲的对接,形成定期工作联系机制,随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