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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4-09-30 09:41:56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569次

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在线仲裁本质上是仲裁的网络运行状态,由于其本身并未脱离仲裁的根本性内涵,所以在各要件上仍是符合仲裁诸要件的基本要求。但是,从在线仲裁的各个环节、各个程序而言,《仲裁法》的适用存在如在线仲裁协议的书面问题、在线仲裁机构的的合法性、在线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资质、在线庭审及质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等技术性问题。针对以上在线仲裁适用《仲裁法》存在问题,笔者提出了修订《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应在线仲裁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在线仲裁   《仲裁法》   适用问题 

 

一、问题的缘起

在线仲裁本质上是仲裁的网络运行状态,由于其本身并未脱离仲裁的根本性内涵,所以在各要件上仍是符合仲裁诸要件的基本要求。

所谓的在线仲裁,最早源于美国,英文为Online Arbitration,主要是指利用现代互联网来完成传统仲裁中的各个主要环节。即从仲裁的起点,仲裁协议的订立开始便依靠互联网络,并且明确规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同意采取在线进行仲裁方式。一旦发生商事交易纠纷,争议当事人双方依据仲裁协议,将电子化的仲裁申请交由指定的网络仲裁机构,并且其后的仲裁案件受理、审理及最终的仲裁裁决结果的做出均在互联网中完成。这种方便快捷的仲裁方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因为仲裁双方及仲裁员无需直接的面对面,只需要通过虚拟的网络便能完成所有的仲裁环节,节约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并且仲裁员要么是双方共同认可并选取的,要么是随机在网络数据库中选取的,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消减了仲裁员的主观随意性,使仲裁裁决得以公正的做出。

由于在线仲裁是传统仲裁方式的网络化,在法律的精神实质上并未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法理性要求。但是在线仲裁在我国商事交易活动中运用远非达到普及状态,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由于技术性因素而导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适用问题的存在。

二、我国在线仲裁适用《仲裁法》时存在的问题

从在线仲裁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在线仲裁能快捷、经济地解决争议,尤其是能给当事人提供极大的便利,适应了网络环境的要求。但是,从在线仲裁的各个环节、各个程序而言,仲裁法的适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技术性问题。

(一)在线仲裁协的书面问题

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按照仲裁法规定,成立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问题与在线仲裁协议存在悖论。提交的线仲裁申请书也涉及到与纸质书面问题不一致的问题。

在线审理后,仲裁庭依据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裁决需附有仲裁员的电子签名,经加密邮件传递给双方当事人,并存入案件的专用网址,保存在仲裁机构的电子档案数据库。裁决的结果,除非当事人一方反对,应公布,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书应但具有书面形式,这也是争议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主要依据。电子方式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是否为诉讼过程所采用双方如何衔接。

为此,仲裁法的规定与在线仲裁之间的主要基础性矛盾在于非书面形式的电子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在线裁决依据的合法性问题,该问题不解决就无法使我国仲裁法真正应用于在线仲裁之中。

(二)在线仲裁机构的的合法性问题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一般虽然不按行政区划进行逐级设置,但是毕竟在其所在地有常设实体机构。而在线仲裁则使仲裁机构虚拟化,这种虚拟仲裁导致与《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规定的实体住所问题相冲突,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此外,尽管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进行逐级设置,但是毕竟还有一个仲裁的地域区别问题。而在线仲裁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无地域限制的问题,在受理过程中只存在案件类别的区分,而无地域范围限制,这种案件的受理及仲裁结果是否有效。

(三)在线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资质问题

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且要求仲裁员具有相关的仲裁经验、审判经验、深厚的法律基本功底,及从事法律案件的事务工作以及从事相关贸易工作的经验,一般达到这样要求的人年龄相对偏大。这样的仲裁员的确在传统的仲裁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在线仲裁作为新兴的仲裁方式,会出现诸多的诸如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难题等,以往的仲裁员的知识储备和技术能力能否适应。

(四)在线庭审及质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线庭审时,仲裁庭可决定举行在线听证会,利用多媒体技术通过网上电话会议或语音视频系统开庭审理案件。网上开庭审理需要案件各方参与人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里由于争议当事双方均以在线方式提交证据,一些传统的实物形式的证据都必须转化成为数字化方式,如传统的书证、物证在在线仲裁庭出现的形式则视音频或视频的方式,这种自行提供的音频视频资料能否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无实物的鉴定是否与传统意义上的鉴定相一致,如具有是否与传统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

三、我国在线仲裁存在的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在线仲裁适用《仲裁法》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采用一下方案加以解决:

(一)在《仲裁法》明确承认赋予电子文档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赋予非书面形式的电子化协议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解决仲裁法的规定与在线仲裁之间的主要基础性矛盾的最基本得方法。在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赋予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以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的“其他书面形式”包括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线仲裁协的书面问题会遇到新的诸如数据电文的方式,为此,《仲裁法》应当明确确认新的电子方式生成的签名与文档具有法律效力,从根本上解决书面与电子文档同等法律效力问题。

(二)赋予在线仲裁机构与传统仲裁机构同等法律地位

在线仲裁机构虽无实体,但是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上与其并无区别,为此,为了使在线仲裁着一种新型的仲裁方式得以普及和推广,应该修订《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扩大关于仲裁机构“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的住所解释,只要不违背仲裁机构的设置规定和基本宗旨,虚拟仲裁庭与实体仲裁庭将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并虚拟仲裁庭与实体仲裁庭对案件的仲裁结果赋予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对在线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资质提出与之相应的标准

在线仲裁的仲裁员除具备传统的仲裁员具有相关的仲裁经验、审判经验、深厚的法律基本功底,及从事法律案件的事务工作以及从事相关贸易工作的经验要求外,还应加上关于仲裁员关于网络及计算机能力和水平的考核要求,如计算机能力水平测试、网络操作水平测试、以及新的形势下出现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各类涉及到交易技术的水平测试等等,这样,能使在线仲裁员能够适应在线仲裁这种新兴的仲裁方式,在实践中能够利用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及网络技能知识解决各类仲裁案件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

(四)修订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

关于在线仲裁庭审和质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解决则既要修订《仲裁法》,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依据电子签名法及相关的规定,赋予了电子证据相应的法律地位,但是在仲裁法中,没有加以明确,为了强化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以适应在线仲裁发展的而需要,必须修订仲裁法赋予由传统实物方式转化而成的电子形式的音频、视频证据合法的地位。

此外,传统的仲裁采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主要是为了基于当事人和仲裁庭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考虑的,裁决一旦作出并生效后,争议双方在就同一纠纷提起仲裁的是不会再被受理的。但是在在线仲裁的情况下,由于仲裁对于交易各方而言成本的急剧降低,势必使争议双方趋向于选择在线仲裁,而且仲裁机构设立的限制条款一旦减少,势必会在造成仲裁机构的大量增加,为此,一裁终局也将有所改观。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一家在线仲裁机构的不同仲裁员对同一案件进行仲裁,也可选择不同仲裁机构对同一案件进行仲裁,并取得双方均满意的仲裁结果。

 

 

 

 

 

 

 

参考文献:

1、高薇:网络交易中的私人纠纷解决:类型与特性,政法论坛,2013年5期

2、郭雪慧:欧盟视角下的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年6期

3、武敏:在线仲裁与B2C模式下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03年5期

4、王婧:《在线仲裁研究报告》表明开展在线仲裁不必修改仲裁法,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4日 

5、王芸:在线仲裁与网络交易平台购物纠纷的解决,法制与经济,2009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