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8-07 09:32:30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234次
仲裁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优势
张世星 刘勇
仲裁,专指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发生商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将争议事项提交合同约定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规则来解决争议的活动。对于其它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劳动争议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等事项,则不属于商事仲裁的范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商事仲裁的范畴,当前该类合同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点多、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等特点,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解决此类纠纷的难度。相比较于诉讼,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此类纠纷具有更多的优势。简述如下:
一、仲裁机构由当事人自由选定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就是说,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在国内选择一个仲裁机构来解决合同争议,当然也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当事人认为哪个仲裁机构办案公道、水平高、结案快、社会声誉好,能够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可以协商确定由该仲裁机构来处理自己的合同争议案件。
仲裁机构生存的基础就是当事人的案源,而案源的取得要靠仲裁机构长期公正、廉洁、高效的办案作风,以及当事人对该仲裁机构的信任。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法律赋予的。虽然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但选择范围很窄,仅限于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行政区域的法院,其他行政区域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且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还受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种种限制。所以当事人是不能够任意选择管辖法院的。
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机构处理合同争议,既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结果,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发生的机率,同时又能够促进仲裁机构公正、廉洁、高效的办案水平,尤其对于处理金额大、工期长、程序复杂、变更洽商众多的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其优势是十分明显的。
二、仲裁庭组成由当事人选定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也就是说,仲裁员由当事人自己选定。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根据《仲裁法》及大多数仲裁机构
的仲裁规则规定:按照仲裁规则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一般为普通程序案件),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按照仲裁规则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一般为简易程序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指定或者未能共同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据职权指定。由此可见,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是可以依法选择仲裁庭组成人员的。
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组成人员,对于处理复杂的合同争议案件非常有益,当事人可以根据所了解到的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办案能力、道德品行等情况,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审理案件。这种由当事人公开选择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制度,既有利于保证仲裁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也有利于仲裁员之间的监督,更有利于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枉法裁判和“拉关系”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
在法院进行诉讼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无权对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选择(应当回避的除外)。
三、审理案件行政干扰小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是民间商事机构,它的运行原则上不依赖于财政拨款。不仅如此,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一般也不是仲裁机构的专职人员,而是从教学、科研、法律、经济贸易、政府部门等各个领域的专家中选聘的兼职人员。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是由仲裁员组成的仲战庭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作出的,其他行政机构无权改变,即便该仲裁机构的领导人也无权改变。由于仲裁机构在资金、人事等方面非常独立,所以它具有不受行政机关制约和干扰的优越性,为其公正、廉洁、高效地办案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私密性较强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开庭审理案件不对外公开进行,其优势就是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不会在仲裁过程中被传播扩散,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同时也维护了各方的商业形象,不会给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的工期较长,合同关系繁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争议,一旦这些争议被公布于众,将会在融资投资、银行贷款、合同订立、材料供应、房屋销售等诸多方面给当事人双方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而仲裁采取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形式,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这种负面效应的影响。
法院审判方式原则上是公开开庭审理,允许旁听,经批准后还可以对庭审情况进行采访、
报道。这种做法对于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有效的手段,但它同时也公开了当事人之间的商业争议,不利于当事人之间保守商业秘密、修复关系和继续合作。
五、案件审理期限短
仲裁案件审理期限在《仲裁法》中没有硬性规定,都是由各个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规定的。但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普遍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国内案件,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75日内做出裁决;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另外,从仲裁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仲裁规定的审理期限要比法院短,并且仲裁是一裁终局制,而法院是两审终审制,相比之下就更加显现出仲裁审理和结案期限短的优点。在实践中,仲裁审理的高效率是有目共睹的,超审限的案件很少。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言,尽快结案有利于减少工期拖延、资金长期占压等不利情形。
六、代理人较多
《仲裁法》对于仲代理人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有些仲裁机构(如: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等)的仲裁规则中规定仲裁代理人为2人;而有些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等)的仲裁规则中则采取了更加宽松的的规定,没有仲裁代理人数量的限制。
仲裁代理人数量多,有利于复杂合同争议的解决。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其具有关联单位众多、技术性强、专业分工细致、涉及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繁杂等特点。因此,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时,优化组合的代理人团队至少应当包括专业律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样才有利于陈述事实、分析判断、熟练运用相关证据和法律。而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人数不能超过2人。如果2名代理人不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话,就很难胜任复杂专业案件的代理工作。因此,仲裁案件代理人多,是其又一大优势。
七、仲裁员素质和专业水平较高
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从前述担任仲裁员的基本条件可以看出,仲裁就是专家办案。
仲裁员是仲裁机构自主地从各行各业的专家中选聘的兼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者处
级以上职务,仲裁机构按照不同专业来设置仲裁员名单。由于仲裁员既熟悉本行业(专业)又懂相关法律,因此在处理本行业(专业)的仲裁案件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优势。许多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仲裁员,其本身就是来自建筑、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或者专业院校的教授,既熟悉本行业(专业),又懂相关法律,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方面得心应手,办理案件质量较高。专家裁案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我国法官是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由于法官在人员选择、人事任免等方面有严格的制度规定,目前还不能像聘选仲裁员那样自由地从各行各业中选聘法官。因此,目前我国法官群体还不具备仲裁员群体那样的行业和专业多样性。
八、开庭地点灵活性
正常情况下,仲裁案件应当在仲裁机构所在地开庭审理。目前,很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书面约定其他仲裁地点的,从其约定。
在当事人约定的地点审理仲裁案件,能够给当事人双方带来许多便利。例如: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仲裁庭到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工程所在地开庭审理案件,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便于相关人员到庭出证,可以减少大量施工资料长途搬运,有利于降低仲裁成本,从而有利于及时解决仲裁争议。
九、裁决执行的保障性
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仲裁裁决的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定程度上保障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增强了其强制执行力,
相比于诉讼案件生效判决的执行往往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同程度受制个方面因素影响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
以上是笔者根据多年经验总结的仲裁的优势,希望大家更多地了解仲裁的好处,从而更多地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
作者介绍:
张世星 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联系电话:13520519149 01083812076
个人介绍:工程、法律双学士;拥有全国一级建造师、全国资产评估师、全国监理工程师、全国招标师执业资格。高级工程师,北京市评标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