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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更新时间:2015-07-13 10:12:46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283次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马雷郎冰

一、医疗纠纷的特点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目前,对医疗纠纷的概念并没有法律上明确的界定,许多学者试着给“医疗纠纷”这一概念下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原因认识存在不一致,向卫生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所引发的纠纷。①有学者反驳,这一个概念不够详细,医疗纠纷应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护理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此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病人伤残、死亡等情况发生,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或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追究医方法律责任的事件。此概念较具体化,但是并没有明确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基础,而且实践中医疗纠纷并不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为条件的。因此,亦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的概念应当采用概括性解释,即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纠纷。②这一个概念明确了医患纠纷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医疗关系的存在,但其对纠纷性质及种类没有加以区分,显然过于笼统,容易将某些非医疗行为引发的一般民事纠纷概括在内,如医疗收费不当、财务被盗、病人失踪及不遵守规章制度等纠纷。还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形成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手段、期望结果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认识上产生分歧,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③这一概念含义广泛,定义较准确,适用性强,体现了医患法律关系基础、医疗纠纷根本性质及特点,是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的损害赔偿请求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特点

1、医患关系的不平等性

医患关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医患双方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患者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这种不平等并不是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而是医患双方在医疗信息及医疗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不平等。在医患关系中,患者虽然有选择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和方法的权利,但因不懂医学知识,不了解技术操作和诊疗程序,在实际中并没有选择和参与的能力。而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则拥有专业性的医疗设备、技术与知识技能,并掌握着相关的证据材料,因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方就很容易利用其信息及专业上的优势有效地规避法律责任,导致患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2、争议内容的专业性

医学是一门集经验性、复杂性、实践性于一身的综合性学科。医疗纠纷往往会围绕医疗行为而展开,而医疗行为是一种具有侵袭性、探索性、风险性及相对确定性的高度技术行为,专业性很强。医疗机构为患者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需要很多的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其所接受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虽然当代医学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但还有很多疾病的发病机理、治疗措施等无从知晓,加之诊疗过程中出现的病人的个体差异和特异体质等都会增加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

3.医疗纠纷的多发性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世界各国日益增长,并呈现出日常化的趋势。我国形势也不容乐观,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2年对全国326所医院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侵权状况所做的调查,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④此项调查还显示,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与医院的床位数和住院病人数及手术人次数呈正相关的发展趋势。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数量在40起左右。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⑤医疗纠纷数量的逐年增加,矛盾的日渐激烈,严重威胁了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与第三条规定可以仲裁的案件范围。了:这是从正面规定了可以仲裁的纠纷范围。这是从反面规定了不可以仲裁的纠纷范围。下面,就从这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来论述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

(一)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仲裁主体资格

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是地位平等的法律主体。依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其规定了仲裁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为内容的纠纷。在医疗纠纷上,虽然医患双方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对等现象,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二者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亦没有行政职权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医患双方是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主体,患者享有获得恰当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医方负有提供恰当的医疗服务的义务。

(二)、医疗纠纷不属于不能仲裁的争议范围

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依据其规定,有两大类争议不能适用仲裁,一类是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继承纠纷;另一类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行政争议。显然,医疗纠纷不属于第一类范畴,对于是否属于第二类范畴,有学者认为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在医疗纠纷中,医院不是行政机关,患者也并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他们认为医疗纠纷不属于行政争议,可以全部适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针对此点,笔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调查相关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患方要求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罚的纠纷,应当属于卫生行政机构处理的范畴,不能适用仲裁。但是大部分医疗纠纷往往只涉及与医疗活动相关的财产权益纠纷,患者通常只是希望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补偿,并未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此类医疗纠纷争议,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不属于不能仲裁的纠纷争议范围,完全可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因此,医患双方具有仲裁的主体资格,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三、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优越性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达成合意,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私人第三者居中裁判并且其裁判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非讼争议解决机制。⑥仲裁制度其自身具有灵活性、快捷性等特点,与其他几种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一)、医疗纠纷仲裁具有公正性与灵活性

仲裁程序相对规范化,在程序形式上其与诉讼最为接近,当事人对纠纷有关事实及法律问题的陈诉、仲裁员的审理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规范。消除了采用其他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可能存在的随意性及不规范性的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自由的表达意愿,有效防止了患者因缺乏医疗知识而放弃索赔权利或医院遭遇患者要挟、恶意敲诈的情形发生,充分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仲裁相对完善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仲裁员的公正性,促使仲裁员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医疗纠纷作出正确的裁决。

仲裁是基于个人意思创设的自律性纠纷解决机制,但当事人的合意只在排除国家裁判和适用仲裁程序的过程中带有自律性,并不就实体性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合意。⑦仲裁程序不像诉讼程序那样严格,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我国的《仲裁法》并未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为了保证仲裁程序最低限度的规范性,原则上仅对一些基本规则加以规定。在程序上当事人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甚至还可以自己设定程序,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灵活的变动,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审理。这不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还节省很多因繁琐程序所带来的费用。

(二)、医疗纠纷仲裁具有快捷性、经济性

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度。我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解决医疗纠纷的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不仅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还节约了上诉费等其他相应的开支,有效地避免累讼、缠讼。仲裁的启动程序较为简单,且审理期限短,案件一般仅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有利于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节约成本。

(三)、克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专业的局限性

公正合理的判决的作出以案件事实的查清为前提条件,由于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及复杂性,医疗纠纷常常是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的复杂结合,裁判者要想正确的认定或推定案件事实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和医学专业背景。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法官队伍中,通晓医学知识的人才是很少的,且医疗纠纷的审理过程缺乏专业的法律人士和医疗专家的参与,法院的审理结果的公正性是有待商榷的。医疗纠纷仲裁实现了法学与医学的密切结合,弥补了诉讼中“法官不精通医学、鉴定人不精通法学”的缺陷,是最能体现专业性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仲裁庭由医学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实现了医学与法学的有效结合,克服了诉讼中法官由于对医学知识的不了解而难以查明案件事实、鉴定人员由于法律知识不足难以正确适用法律的难题。⑧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方式充分发挥了仲裁专业性的优点,其结果更加容易让纠纷双方信服与接受。

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趋势下,重新审视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很有必要。仲裁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它的专业、高效等优势完全满足医疗纠纷的需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实践将证明“只有那些较为公正、及时、效率、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办法才能获得优势资源分配的地位并得到多数纠纷案件;而那些不具有这些特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办法将逐渐萎缩。相信通过政府的正确引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经过理性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检验,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仲裁将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①梁华仁.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②张海滨.论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

③陈志华.医疗纠纷案件律师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④高祥阳.陈宇主编:《医患纠纷医疗事故赔偿患者维权》,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⑤陈艳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⑥王生长:《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研究》,对外经贸大学2001年硕士论文

⑦柯阳友.吴英旗: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⑧赵新河:《构建仲裁制度是公正高效处理医患纠纷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