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9-22 08:22:35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190次
论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和施行,确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对于保持仲裁的民间性和法院司法解决的最终性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仅就我国仲裁法司法监督的含义及内容进行分析,指出仲裁司法监督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从而发挥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的优势,使仲裁法的理念和规则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求,实现仲裁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仲裁法 司法监督 不足 完善
一、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概述
(一)仲裁司法监督的含义
仲裁司法监督是指法院对仲裁依法实施的监督。司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仲裁的可持续发展,而支持仲裁的同时也有必要对仲裁进行适度的监督。
(二)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内容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制度独立于司法制度,仲裁权独立于审判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的绝对独立。《仲裁法》规定的司法监督的具体内容如下:
1.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证据保全。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法院,由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3.财产保全。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的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由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4.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二、我国现行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仲裁司法监督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的失误,确保仲裁公正性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但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确实存在诸多弊端,并没有完全实现立法时的初衷。
1.仲裁裁决不具有终结性。
法院可以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撤销仲裁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人民法院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范围相当宽泛,人民法院拥有相当大的司法裁量权,法院可以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撤销仲裁裁决,这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及仲裁的权威性是极大的威胁。这种司法监督阻碍了当事人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不利于仲裁和法院权威的树立。
2.仲裁实行“双轨制”有弊端。
我国对于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制”,我国法院对于内国仲裁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拒绝执行方面采取不同做法,其后果是法院在无法撤销仲裁裁决时,往往以拒绝执行的方式消极“撤销”仲裁裁决。实行“双轨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符合当代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先行通例。
三、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具体建议
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重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
根据其他国家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普遍采取宽容态度的发展趋势和从支持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思想出发,一是要完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将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严格限制在违反仲裁程序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体现司法监督的有限性和形式性,并明确规定,法院在作出撤销仲裁裁决之前必须听取原仲裁庭的意见。二是对重新仲裁的条件、范围、期限、仲裁组织以及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与原裁决的关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克服其随意性,增强可操作性。
2.统一内外有别的双轨制
我国不应实行内国仲裁与涉外仲裁监督“内外分别”的分轨制。因此,有必要改变对仲裁裁决内外有别的双轨司法审查制度,应实行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
四、结语
本文立足于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含义和内容,对我国现行仲裁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参考国际上各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完善我国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提出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能有效地发挥仲裁司法监督的作用,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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