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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王福友在“‘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仲裁机构发展的机遇和挑战”论坛上的发言节录

更新时间:2017-03-24 11:27:54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717次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王福友在“‘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仲裁机构发展的机遇和挑战”论坛上的发言节录:

 

今天我谈的是加强“一带一路”战略下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建议。我主要讲四个问题,第一,问题的属性是什么;第二,问题是不是伪命题;第三,我国是否有可能建设成为区域性的国际仲裁中心;第四,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路径。

第一个是问题的属性。我个人把各种中心的建设从两个角度进行了分类,一是不是有中心的名,还有一个就是有没有中心所承载的能力。我将其分为三类:第一是被认定型中心,取决于第三方的公信力,是否是有第三方授予的;第二是自我命名型,实际上是有中心的名字,但能否有中心的实,完全是一个自我判断,这个中心是不断宣传自己,总有一天不管别人信不信,你自己信了就建成了;第三是竞争获得型,是由市场机制决定,中心的建设很可能没有中心之名,却有这个中心的实,这个应该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的原则加强建设的。我们今天讲的命题,区域性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问题属性,是属于第三类。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是不属于决定性的问题,意味着完全是由当事人选择促成的结果,不是由第三方决定的;第二是无名有实的问题,建设仲裁中心,大约是一个市场认可的问题,你这个中心并不会被授牌,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授予你;第三是这个中心本身是一个动态性的存在,依靠市场确定的结果来作出判断,不是一劳永逸的,不是说经过一年的努力在国际仲裁里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四是竞争的存在,是与国内的仲裁机构和司法之间进行市场竞争才可以获得的。基于这样的认识,我认为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在方法论上不能采取一种建构式的进入。

第二个问题,这是不是一个伪命题。实际上“一带一路”战略提出来以后为我们研究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人们会不加批判的提出各种问题并研究其可能性,我们要批判接受这样的问题。如果在市场经济的调节下,没有一个强劲的需求,某一个领域的竞争不是足够的大,这种区域性中心的建设就是一个伪命题。实际上“一带一路”战略里这种国际商事纠纷,对仲裁的需求非常的强劲。大家知道既然是一个强劲需求的产物,人民为什么需求,需求的动因在哪儿,我认为主要是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国际商事里面主要降低交易成本是一个法治的成本,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对降低成本有需求,会满足人们的一种新的期待。我想仲裁对于法治成本有独特的优势,第一是法律运用上的成本,我想大家体会的应该更深,国内的司法运行里面,突出一点就是对司法解释的使用,要完全照这个来做。对仲裁来讲,法律则相对更加激进,有一些人认为在仲裁里面甚至可以偏离司法解释,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仲裁更加的能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就是沟通成本仲裁更低,在我看来整个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有两个成本,我把它定义为显性成本的沟通和隐形的沟通。我们必须承认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所以这种显性的沟通,在庭审上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恐怕不够充分。另一方面这种隐形沟通会带来腐败的问题,仲裁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开放,在仲裁整个显性沟通及隐性沟通上都有很低的成本。第三是机构的偏好不同,在我看来是两种人主导的不同价值取向的需求,司法里面是司法人员的一种职业行为的追求,更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其他目标的主导。在司法里面主要是法律人的单一视觉,而仲裁里面是多元视觉的问题考虑,在方向上是一致的。基于这样的看法,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提出建设区域仲裁中心的理念是可以成立的。

第三个大问题是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是否可以建设。我的答案有可能。为什么在中国提出来,我个人觉得有几个原因,第一个就是“一带一路”战略里面,中国投资的主导性,使这种可能性增大。第二个就是在我看来,司法环境和仲裁发展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是不是说如果一个地方,司法的环境更好的话,仲裁发展的空间相对小,反之,司法环境稍微弱一些,对仲裁发展的空间大一些,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尽管逐年有改善,但是仍然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在CPI里面,2013年,177个国家里面我们国家居于80位;2014年,170个国家里面居于100位。在CPI里面有一个法治的指标,法制指标是37%、45%,45%和40.5%。从这些指标来看,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还是不乐观的。司法环境相对改善过程中,恰恰为仲裁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基于这样的判断,上述两条,区域性的国际仲裁中心在我国建立还是有可能的。

最后,区域性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路径问题。第一是关于国际和国内仲裁中心建设的不同路径,因为我们国家国内的仲裁机构的建设也还是发展不平衡的。尤其是哈仲走过了20年的艰辛历程,这些年有一定的竞争实力、机会和可能邀请大家到哈尔滨谈论仲裁问题。在我看来,国内仲裁基础的问题是人们在司法还是在仲裁之间需要作出一个选择。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我个人理解,问题属性就不再是仲裁和司法之间的选择,而是以选择仲裁为前提,案件受理是在A还是在B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我认为它的建设路径不能再主动地采取刺激需求的方法实践。这种刺激需求,是国内的投资人还是国外的投资东道国?我认为区域性的中心建设路径应该是按照服务业的要求,按照人们对仲裁的新期待,通过提供优质的仲裁资源供给来实现。我个人理解需要在三个方面,一是以个人争议为追求的仲裁业务服务能力,包括自身的建设。尤其是商事仲裁员里面,我们的仲裁员应该像唐功远老师这样的水平高,这才是决定性的因素。二是以合作共赢为追求的仲裁理念推介能力。在我看来,国际商事仲裁里面,当事人的追求,一方面有一个面向未来实现的持续性合作。同时,在国际商事仲裁里面,是不是一个单方博弈或者双方的合作共赢。三是以典型示范为追求的仲裁效应扩张能力。在仲裁的过程中,实际上还有一个仲裁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任何一个案件,只有偏离了常识或者是共识才有意义。在仲裁的过程中,由于仲裁员创造性的努力可能使有特色的案件能够通过仲裁的示范效应,形成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还有一个国际商事之间的新模式,很显然发挥仲裁的引领能力才应该是区域国际中心建设的主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