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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HKIAC副秘书长刘京在“国际商事仲裁前沿问题研讨”论坛上的发言节录

更新时间:2017-03-24 14:49:59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06次



HKIAC副秘书长刘京在“国际商事仲裁前沿问题研讨”论坛上的发言节录:

今天和大家交流一些国际商事方面的经验,主要是外国机构在中国仲裁引发的问题以及对国内仲裁机构的影响。

外国机构在中国的仲裁,从最原始的仲裁协议来说,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ICC上海ICC哈尔滨,我相信也很难说它无效,这只是解决了最早的部分,后面有很多的步骤没有解决,比如财产保全。香港仲裁中心,有一个案子在中国做“仲裁地”,财产保全怎么做?仲裁庭能不能做,仲裁庭做了以后内地的法院会不会执行?如果仲裁庭不能做,必须遵循国内的做法,法院会不会接?哈仲转过来的会接,香港ICC会不会接?将来执行的问题怎么办?是作为国内裁决执行,涉外裁决执行,还是外国裁决执行? “仲裁地”的概念决定是谁来撤销裁决。如果中国法律没有“仲裁地”的概念,香港仲裁协会做出来话,如果要撤销,在哪里做,哪个法院做,依据什么决定能不能受理?或者按照什么标准?中国有没有“仲裁地”的概念?实践中都没有固定的说法。虽然我们在上海设立了一个代表处,我们目前的工作还是以宣传推广交流为主,真正案件管理工作还是放在香港,“仲裁地”作为法律的概念还是在香港。

二是可能对内地仲裁的影响,外国机构在境内仲裁,引发的最大问题是内地仲裁机构的影响。很多人这么说,说外国机构在上海PK外国的仲裁机构。我觉得与其你说对仲裁机构的影响,不如说对当事人的影响,当事人选择谁不选择谁,我们会等着当事人作选择,间接会影响机构。就香港来说,内地企业力争主场,用好香港,有议价能力能谈主场,要是谈不下来主场,有一个拉距的时间,不得不考虑境外的机构。这个过程中“仲裁地”在哪里,就是多了一种选择,我们现在只是假设外国仲裁机构能够在中国的情况下。内地的企业,议价能力不强时可能多一个选择,你在主场,对方在外面,不行就用外面第三方。我希望中方选择“仲裁地”的时候,只是改变仲裁的外部,本身的程序,还不能说百分之百有一个大的变化。虽然在中国仲裁,“仲裁地”的选择顶多是改变了外部的环境,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对裁决程序、撤销和执行过程中的审查标准,这是外部的环境。真正的仲裁本身的程序是如何组庭、怎么展开、怎么管理的程序,用哪些规则,国内用不用证人,完全和“仲裁地”没有直接的关系。 “仲裁地”的选择对仲裁本身的影响不是那么大,更多是外部环境的影响。

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通过“仲裁地”的选择,对仲裁有一些影响,从我们观察的情况来看,ICC有类似的情况。中国在外面的案子很多,中国律所在外面很少,非常不成比例,或者是外国律师做代理,中国参与的程度非常的低。是不是一定程度上让中国的仲裁员介入,让中国律师介入,这个是我们希望可以看到的,但是不取决于我们良好的愿望,很多时候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有很多的考虑。比如“仲裁地”在中国,但是实体法律是英国法,会选熟悉英国法律的人做仲裁员,找律师也是如此。所以“仲裁地”在中国,并不必然导致中国仲裁员会的进入,并不能真正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目前在国际范围内造成内地仲裁员参与少的原因,比如法律、对程序熟悉程度、语言能力强弱等都是造成目前状况的因素,并不意味着“仲裁地”的改变。我们是希望在这方面有一些变化,能不能变化,起多大的变化,很难量化,只能是看个案。

选择“仲裁地”,仲裁本身没有变化,我更多关注的是外围对仲裁的影响,主要看中国的司法环境对“仲裁地”是不是支持,外方有外方的看法,觉得中国不够友好。所以这些都很难说,很难量化,各种可能都有。拿香港为例,香港法院对仲裁的支持,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说仲裁协议,表面看有效,法院不会受理,会简单的把这个案件推荐先去仲裁。还有一个是组庭的时候,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有异议可以提出质疑,香港不一样,觉得仲裁机构不满意,可以去法院,法院会决定要不要撤销仲裁。比如仲裁员的财产保全决定,法院会执行,这个是中国没有的。执行裁决,香港法院是这样:一般的商业官司,打官司输了,香港传统的做法是说败诉方要负担胜诉方的费用。比如说打一个折扣,但是如果你去香港法院,要求撤销裁决,不予执行裁决,要求判决无效,这个时候你输了,还是一样的,你要负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但是还是有很大不同,传统的商事争议里面,律师费是合理的,但是到底合理还是不合理,说不清楚时,法院认为就是不合理,就不需要付款;反过来是针对仲裁的诉讼打到法院,又发生了同样的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双方说不清楚的时候,法院就认为是合理的,目的是什么,通过律师费的划分,不鼓励你去法院进行裁决,是香港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外国机构在中国仲裁对中国仲裁机构的影响,可以扩散一下,改成对内地仲裁界的影响,仲裁界包括了律师和仲裁员。个人感觉是香港想打通内地仲裁和香港仲裁,一是知识层面的交流,大家可以开一个研讨会,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更多的律师到我们这儿,更多的仲裁员到我们这儿,可以把国内的做法带到外面去,把外面的好的做法带回国内去,不只是简单的开一个研讨会起到的作用。如果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参与到境内,对中国仲裁有一个很大的益处。你判定一个仲裁的发展,不光是说一个仲裁机构每年涉案数量多大、多高,有多少中国律师、和中国的仲裁员参与到国际仲裁的程序里面,它需要很多的判定因素。中国仲裁的发展,不是简单的中国仲裁机构涉案数量的增长,中国整体在国际舞台的参与程度的提高深入也需要发展。这样有交流和对比,好的东西带出去好的东西再带回来,是整体的提升。你积极参与到外面的过程是推销你的方式。比如我们哈仲审一个案子,又快又省钱,可以说服境外当事人当然是好事,完全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大家可以更多的积极的参与,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