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9-04 15:49:46  许丽英、张志伟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353次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已势在必行。然而,目前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存在着商事国际仲裁机构尚未设立、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尚未实现国际化、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氛围不足等问题,亟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以更好地为东北亚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 东北亚 商事仲裁 国际化
近年来,商事仲裁国际化不仅是仲裁理论的前沿、热点问题,而且是“一带一路”背景下重要的实践问题。目前整个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问题明显滞后,已不适应“一带一路”战略推进的需要。
一、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的紧迫性
(一)适应国家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将东北地区打造成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和东北亚地区合作的中心枢纽。近年来,东北三省在努力和国家发展战略对接。如刚刚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明确指出,着力优化对外开放格局,深入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加强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对外开放平台,发展外向型产业,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加快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然而,在国家发展战略已经确立,东北亚地区经济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的状况下,为维护东北亚地区良好商贸环境,及时快捷地提供仲裁的法律服务问题还相对滞后。因此,亟需尽快提高我国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水平。
(二)适应东北亚地区经济国际化发展趋势的需要。据商务部2017年1月16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64个国家和地区的7961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1299.2亿元人民币。而在投资区域方面,在对外投资合作普遍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成为亮点。2017年5月12日“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新闻节目根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报道,去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额145亿美元,较2003年的水平增长了超过70倍。在投资领域方面,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大项目多,带动出口作用明显。众所周知,有交往必有争议,有争议必有仲裁。当前,随着我国东北亚地区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必然促使东北亚地区企业(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介入的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空前增多,商事仲裁也必将成为解决东北亚地区经贸纠纷重要力量。因此,从这一层面看,亟需尽快提升东北地区商事纠纷解决的国际化水平。
(三)适应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习惯的需要。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但针对这种国际私法领域的诉讼来说,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不同,文化传统不同,营商环境不同,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这就给跨国企业之间纠纷解决带来了复杂性。因此,客观上需要具有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国际化仲裁纠纷解决机制予以保障。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现得到了156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相比法院诉讼,仲裁已成为解决中企在“一带一路”沿线产生纠纷的重要手段。
二、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是仲裁领域的前沿性问题,但由于东北地区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商事仲裁国际化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东北地区商事国际仲裁机构尚未设立。据统计,自2015年起,我国先后在经济发展形势较好的地区城市设立了10余个国际仲裁机构。如湛江国际仲裁院(ZCIA)、珠海国际仲裁院、天津国际仲裁中心、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福州国际商事仲裁院、海峡两岸仲裁中心(简称ACAS)、杭州国际仲裁院、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佛山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但截止目前,在我国东北地区包括我省10个仲裁机构在内的共36个仲裁机构,尚无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东北地区现有仲裁机构起点低、底子薄、国际化程度不高,不仅与世界顶级的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仲裁机构存在着巨大差距,而且与发达地区的商事仲裁国际化也存在明显差距。尤其是有的仲裁机构不仅“硬件”落后,“软件”配置也不足,无法以方便、快捷的仲裁方式承担起对“一带一路”沿线内国际商事定纷止争的职能。
(二)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尚未实现国际化。从仲裁与司法的关系看,司法始终是仲裁事业的支持者、促进者。因此,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实现与其相应的司法审查密切相关。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将原有的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以及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等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由涉外商事审判庭审查的试点工作。以便为维护商事国际仲裁公正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包括我省在内的东三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无论是涉外案件的诉讼纠纷,还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还都是由民事审判庭负责,与司法审查国际化趋势不相适应。
(三)东北地区有的仲裁队伍素质不适应国际化发展需要。国内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除裁决依据有所不同外,合同文本也有所不同。目前国际标准文本为英文版本,而且多数有中英文对照。如国际通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及国际工程中的各类合同范本都是如此。由于东北亚地区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不同,该地区面临一些小语种的国家。尽管合同文本可以翻译,但合同具体内容则无法统一。因此,东北地区仲裁国际化既需要仲裁员精通法律,又需要配备一些通晓日语、韩语、俄语的法律专业人士参与仲裁工作。据调查,目前东北地区仲裁机构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为适应仲裁国际化发展新形势已经筹建仲裁国际部,陆续配备日、韩、俄等专业人士外,其他地域既缺少内部的仲裁国际机构,更缺少通晓小语种的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仲裁机构仍停留在国内商事仲裁业务范围层面。
(四)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氛围不足。目前针对国内企业来说,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管理者没有利用好仲裁解决纠纷这一救济途径,甚至有的误认为仲裁就是指的劳动争议仲裁,对于涉外纠纷有的认为只有司法一种救济途径。导致此问题出现的原因与商事仲裁国际化氛围不足有直接关系。以我省为例,近年来,即使是国内商事仲裁官方媒体宣传力度也是有限的,仅哈尔滨电视台《仲裁视点》有此内容,而全省较为权威的官方媒体尚未有专门栏目进行涉外商事仲裁方面的报道及讲解。另外,对商事仲裁国际化一系列问题研究力度不够。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商事仲裁重要的国际规则。但由于目前东北地区缺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因此对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在仲裁实践中涉及的不多,更谈不上运用问题。这与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以及近年来新设立的湛江国际仲裁院(ZCIA)、天津国际金融仲裁中心、佛山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相比就存在差距。如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规则制定的体例、形式有所规定,制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机构的作法,每一条均有提纲挈领式的小标题,条之下亦用数字标明款、项、目,方便当事人查阅和理解。而对于目前仍没有设立国际仲裁机构的东北地区来说,既缺少实践机会,又缺乏相应的研究动力。
三、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的路径选择
当前,作为解决跨国境外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在国内发展势头也较为迅猛,东北区域内的仲裁机构也应顺应新形势,抓住机遇、顺势而上,实现该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
(一)尽快设立东北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目前,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我省商事仲裁国际化也是难得的时机。我省亟需抢抓机遇,顺势而上。历史和实践证明,区域经济发展与仲裁事业密切相关。如近年来为支持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天津政府批准2008年5月设立了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为了配合重庆市建设开发的战略部署,经重庆政府批准2009年设立了贸仲委西南分会。在国家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当下,东北地区应尽快成立东北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该中心不仅将我国东北三省的涉外仲裁范围内纠纷囊括其中,而且辐射到整个环亚太平洋地区,包括俄罗斯联邦的东部地区(滨海边疆区,萨哈林岛等地),中国的华北地区,日本国的北部与西北部,大韩民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及蒙古国。其实,目前在东北设立东北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条件已经具备。近年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无论仲裁员业务素质还是案件裁决质量,以及机构规模、设置都具备承担国际仲裁案件的能力。目前哈仲聘任了400多名仲裁员,其中有102人来自省外(境外)。仲裁员队伍覆盖了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日本、韩国、台湾、香港、澳门等9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10余省市。因此,将东北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加挂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是最佳选择。
(二)进行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改革。针对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尚未实现国际化的现状,东北地区司法部门应密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由涉外商事审判庭审查的工作,适当时机成立涉外商事审判庭。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由此可见,即使地方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步设涉外商事审判庭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况且,为了适应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国家层面也会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地为涉外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三)加强仲裁队伍国际仲裁能力建设。仲裁队伍国际仲裁能力建设程度和建设水平是仲裁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对仲裁员来说最大的挑战就是语言方面的障碍。况且国内法中有关司法解决争议的,都有语言方面的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当下,哈尔滨仲裁委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为仲裁国际化奠定一定的基础,该委在招聘工作人员时除法律业务素质有较高要求外,还注重语言方面的能力,在国际部岗位招聘的条件中明确规定其职责是与域外仲裁机构及相关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国外有关法律制度及理论的翻译工作;涉外仲裁案件的咨询及办理。当然,仲裁队伍国际仲裁能力主要应该是指仲裁员的涉外案件的仲裁能力。因此,仲裁员自身除应有计划地学习复习原有的外语之外,还应积极学习、研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际仲裁规则,以适应仲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然而,仲裁委机构内部队伍建设问题仅仅靠仲裁委自身力量解决是有一定难度的。为了适应“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需要,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原有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将更优秀的人才选入仲裁队伍,为仲裁商事国际化提供人才保障。
(四)营造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的氛围。当前,营造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的氛围,一是要加强宣传。在利用好现有中央电视台俄语频道,积极为其提供相关素材的同时,加大地方官方媒体的宣传力度,在哈尔滨仲裁委在地方媒体热播的原有《仲裁视点》栏目中增加涉外仲裁的内容,适当时机争取在黑龙江省电视台增加商事仲裁国际化专题内容。针对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遭遇民事诉讼和仲裁的企业较多,有31%的被访者提及企业曾遭遇程序或处罚的现状,我省应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相关培训中增加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相关内容。此外,为更好发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规范的作用,应组织专家学者开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等问题的专题研究,为东北地区商事仲裁国际化营造良好氛围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