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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7-11-02 17:57:44  张春月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951次

摘要:民商事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是保障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定程序,同时也是推进仲裁程序有效开展的关键节点,对提高案件仲裁效率以及实现司法公正都有非常重要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事交易往来不断增多,纠纷也随之产生,“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仲裁程序顺利开展的难题之一。创新民商事仲裁送达方式,实施电子送达,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加快民商市场的健康运行势在必行。

关键词:仲裁文书;合法权益;法定程序;关键节点;电子送达

民商事仲裁送达制度指的是仲裁机构、仲裁庭以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确保仲裁程序的有效开展,将与案件有关的仲裁文书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通知仲裁案件当事人以及仲裁案件参与者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民商事仲裁送达制度是保障仲裁当事人知情权、仲裁程序权益与实体权益的基础。民商事仲裁作为集保密性、高效性于一身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受各企业以及百姓的青睐,但是由于仲裁的高度自治性以及民间性,学长对于仲裁的研究尚未深入开展,特别是民商事仲裁送达制度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推行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的意义

   1、提高办案效率,保障案件当事人实体以及程序权益

   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是推进仲裁程序有效开展的关键节点,对于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来件,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后,仲裁机构需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案件仲裁通知书等材料送达给被申请人,让被申请人对该案件有知情权以及答辩的权利。对于仲裁机构来件,在这个阶段,只有被申请人配合接收仲裁通知等案件材料后,仲裁程序才能开展下一阶段事宜,被申请人配合接收仲裁通知等案件材料同时也是保障其自身的程序权益以及实体权益。在实践中,很多被申请人在这个阶段不是不配合接收案件相关资料,就是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地址不是有效地址,案件停滞在给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过程中。可以说,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直接关系仲裁程序能否顺利推动和进行。

民商事仲裁文书的送达不仅仅是一纸文书的送达,同时也是民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仲裁文书的送达贯穿整个仲裁案件,在整个案件运转过程中起着重要桥梁作用。开展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可以有效提高案件的办案效率,促进经济社会高效运转。

    2、确保裁决可以承认和执行

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做出后,如果案件双方领取了该法律文书,并且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后,该案件就算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不涉及到强制执行问题。然而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根据庭审内容大概的推断出案件走向后,到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的阶段,个别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就不配合领取仲裁法律文书,如果仲裁庭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被有效的送达,那么从法律程序上讲,仲裁文书就没有被认可,就没有下一阶段的执行问题。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就大大的增加了案件法律文书被承认和执行的几率。

   二、现行民商事仲裁送达方式的困境

    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说明,尚属空白状态,各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具体明确本机构的送达方式。目前我国仲裁机构数量多,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不尽相同,但是目前现行的仲裁送达方式主要有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1)邮寄送达地址不详

     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为例,仲裁案件正式受理后,仲裁工作人员会按照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人书被申请人的地址给被申请人邮寄仲裁通知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是公司的,其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申请人往往知道被申请人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不知道其确切的经营场所,或者签署合同主体是某大型公司的项目部,工程结束后,项目部即告解散,申请人往往不清楚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场所,所以申请人提供的公司地址在邮寄仲裁文书的过程中往往会被退件,找不到被申请人。另外,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个人往往提交的是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地址也是身份证上的地址。当代社会,人员流动比较大,受工作以及迁居影响,个人往往不在身份证地址居住。这种情况在小额贷款纠纷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比较常见,申请人只知道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地址,不知道被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作者在在实践工作中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被申请人了解案情后,主动到仲裁机构领取仲裁通知等文书资料,在填写“当事人地址、名称确认书”时,胡乱的填写自己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导致后续的送达工作不顺利,这种情况通常在普通民众中出现,这部分人不懂法,拒讼,怕讼心里严重,

所以在实践中,仲裁工作在邮寄送达这块经常遇到难题。       

  2)直接送达难找到受送达对象

   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为例,在实践过程中,若邮寄送达不是有效送达的情况下,仲裁工作人员会专人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常常会遇到以下情形:第一,受送达地址常常不是被送达人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送达人早出晚归,故意躲避送达的情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工作人员需多次送达,这种情况不仅造成的仲裁资源的浪费,也严重的影响办案效率。第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人员流动性的增强,经济纠纷往往不仅仅出现在一个地区内,跨地域、跨城市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直接送达也会浪费财力、人力,且送达的有效性不能保证。

3)留置送达缺乏见证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商事仲裁也保留了留置送达的送达方式,该种送达方式在各个地区的仲裁规则中均有明确。“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这点在工作实践中可行性不是很高,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法律义务,基础工作者往往会避免给自己惹麻烦而不愿意配合,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常见。

    4)公告送达流于形式

    我国多个仲裁机构均保留了公告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是一种补救性送达方式,产生推荐受送达人被送达的效力,这种方式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方式均没有产生有效送达的情形。这种形式一般在省级或者全国性的报纸进行,但是当代是电子媒体时代,纸质媒体很少有个体会购买阅读,导致这种送达方式只是形式上的送达。

    三、完善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借鉴民事案件电子送达成功经验

     民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平等主体意思一致选择的基础上,从纠纷的解决效应上看与法院并无二样,《仲裁法》个别条款也有明确规定,仲裁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民事案件在送达方面的成功经验,仲裁也应积极的学习和借鉴。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是电子送达具有的优势,在很多国家已经运用,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这是我国关于民事电子送达雏形规定,虽然不是很详细,但是在实践中,已经有法院在落实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子送达需求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也增加了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即“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目前电子送达已经明确在法律之中,于法有据,在实践过程中我国部分法院已经在探索电子送达方式的实用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电子送达已有相关的规定,其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 受送达人未明确声明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的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必须确认受送达人收悉才可视为送达。 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情形包括: (1)已经按照所送达文书的内容履行; (2)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提及了所送达文书的内容; (3)确认收悉的其他情形。 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应在案卷中记明,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平台。浙江省余杭市于 2000年率先利用电子邮件送达了开庭传票和调解书;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运用QQ联系当事人,处理一起民事案件,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QQ 送达,但是也是司法紧随时代潮流的一种表现浙江省宁海市法院于2010年利用移动短信移动平台高职当事人诉讼权益以及其他诉讼程序权益。          

    (二)《仲裁法》在制度上对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予以明确

在仲裁工作的实践方面,有法可依,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方可迈开步子,展开拳脚开展工作。

   1、明确电子送达方式

   在《仲裁法》中对电子送达方式予以明确,比如可以通过电子邮箱送达、QQ、MSN微信等网络即时通讯送达、微博送达、电话、短信等通讯设备送达、网页或者网站公告送达等电子方式。同时,对于当事人双方在民商事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予以法律上的认可,比如,X市区某XX小额贷款公司为宣传期借贷业务,在各个小区公告栏内宣传其公司,自然人A属于流动人口,恰巧在X市区急需用钱,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签署了小额贷款合同,该公司考虑到自然人A的流动性,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纠纷送达出现问题,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以后发生纠纷的送达方式的电子邮箱送达,且在合同中将各方的邮箱明确,且同时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电子邮箱如发生变更或者废弃,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如果因为不及时通知对方邮箱的变更或者废弃导致的相应法律文书送达退回问题,视为已经送达,由不及时通知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案例中的送达方式以及在法律上予以认可当事人约定的送达方式,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提高了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效率继而提高了整个案件的运转效率,同时也对不诚信不守约的一方给予相应的警醒,促进社会经济社会的高速运转。

2、完善有效送达的判断标准

     “不当面性”是电子送达的特性,电子送达极易出现他人代劳的现象,比如他人代替回复电子邮箱、他人代为接听电话等,而被送达人实际上未实际接收法律文书。借鉴直接送达中的送达标准,即使出现他人代劳的情形我们也可以推定代收人与被送达人存在某种关系,视为有效送达。

    电子邮箱有已读回执选项,如果被送达人看过邮件后会自动将回执反馈给发件人。鉴于手机在当下使用的广泛性,手机短信以及微博等电子送达方式也可开通文书送达回执专项业务,使得向被送达人送达为更加有效的送达。

结语: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已经进入到电子时代,民事诉讼方面已经在电子送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尝试与探索。一个理想的送达体制是要程序保障兼具效率与效益,民商事仲裁也应紧随时代的潮流,做出相应的努力与调整,提高案件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高速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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