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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的综述与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7-11-13 14:58:08  张立群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438次

摘要:文章概述了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知识,重点阐述了经济合同仲裁的实施要则。同时列举了实际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了合同纠纷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经济合同、仲裁、分析、预防措施

 

一、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合同的表现形式

《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严肃认真,采用的经济合同形式就显得非常重要。经济合同主要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书面形式:《经济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经济合同是指用文字表述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协议。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可以加强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他们全面的认真地履行经济合同;便于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时查考,检查和监督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也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可以使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有据。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经济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就经济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形式的经济合同可以由当事人面谈订立,也可以通过电话交谈订立。口头形式的经济合同简便易行,对于涉及金额较少的经济合同,如零星采购产品等,采用口头形式,可以简化手续,方便经济往来。

(二)经济合同的类别

经济合同种类较多,《经济合同法》根据合同的内容,对十种经济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十种经济合同是: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借用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

根据现有的情况,应包括劳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设备成套供应合同,联营合同以及农业承包合同等。

上述合同的种类是按经济合同的内容划分的,此外,根据合同还可以按经济合同形式划分为条纹式合同和表格式合同;按照经济合同有效期划分为长期合同、短期合同和一次性合同。对经济合同做不同的分类,在研究和处理经济合同的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合同条款表现出来的,因此,实际上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着这个合同是不是合法和有效,它也是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经济合同的主要依据。在经济仲裁时,也是仲裁纠纷的有效书面依据。《经济合同法》第12条对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了规定,它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此外,《经济合同法》还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我们在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时,从发现以下几个问题:①标的不合法。标的不合法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标的是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如:金、银、毒品、武器弹药等;标的是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品,如:赌具、色情出版物等。②标的条款不明确、含糊不清。③数量条款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产品数量不准确,计量单位和计算方式不统一等。④质量条款不详细、不准确。⑤价款、酬金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但有的合同事先不讲明价格和价款,或者不约定如何确定价款。⑥履行期限不明确,双方各有各的解释,不能统一。有的合同当事人不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等具体情况和条件来限制期限,造成合同不能按期履行。⑦交货地点条款不清,造成错发。⑧违约责任是经济合同的核心条件,但经常发现有许多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有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含糊不清。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序、经济合同的形式、经济合同的种类、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管理的合同,有效处理因经济合同引起纠纷的法律依据。

(四)合同纠纷的作用

①有利于防止合同,的疏漏及欺诈。②有利于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以达到实现合同的目的。③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顺利解决。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友好合作。⑤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五)经济合同产生的纠纷有:

①法人未对合同加盖公章,引起的纠纷。

②许多重要合同,仅以口头协议商定,即所谓“君子协定”,引起合同纠纷后难以举证。

 

二、经济合同仲裁的基本概述

(一)经济合同仲裁的解释

经济合同仲裁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二)经济合同仲裁应遵循的原则

1、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无权主动提起案件,提案是由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仲裁机关申请。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7日内立案。反之,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必须全面的调查研究,认定事实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区分是非的准则。

3、先行调解的原则。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和必经程序。根据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可依法裁决。仲裁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机关将按法律规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调解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简便易行,有利于及时顺利地解决纠纷。实践中,绝大部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都是调解结案的,

4、仲裁合议原则。仲裁机关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外,均由仲裁员若干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一裁终局原则。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6、回避原则。裁决庭组成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办理本案不合适,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裁决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仲裁机关查实后,应更换仲裁员;查无实据的,裁定驳回。

(三)经济合同仲裁的程序

1、申请仲裁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生产经济组织及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专业经营户、因经济合同未履行之时权益受到侵害的,均可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②有明确的被诉人,就是要确定谁侵害了申诉人的权益,谁来履行合同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等等;③属于仲裁机关受案范围和受诉仲裁机关管辖的;④不能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仲裁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和仲裁机关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期限一般为1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2、审阅申诉书,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

仲裁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审阅申诉状及案卷,分析案情,确定调查线索,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真实;查阅陈述的原因、理由,争议的焦点和要求赔偿的依据及责任是否清楚,是否可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材料;是否应予追加仲裁参加人等。

3、先行调解

仲裁机关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仲裁员主持,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协议调解书规定自行履行。

4、开庭审理

仲裁机关虽经努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进行仲裁,即应当开庭审理、作出裁决,这是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

(四)经济合同仲裁的管辖

仲裁管辖,是这个仲裁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方面权限划分问题。

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2、级别管辖。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争议的大小、多少来划分和确定用哪一级仲裁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事实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同一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是仲裁机关对自己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给便于审理的仲裁机构审理。

(五)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常出现的问题

1、要约方向他方提出要约后,未等答复的期限到期,又向其他方要约,出现一货卖二主的现象。

2、承诺方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3、要约方的订约提议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含糊不清或易产生误解。

4、口头要约货口头承诺造成纠纷,出现“口说无凭”的现象。

(六)经济合同仲裁的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4、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精彩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经济合同仲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9日,北京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依据与河北霸州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签订的《独家销售代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独家销售代理合同》,解除被申请人的河北独家销售代理权。我作为被申请人聘请的委托代理律师参与了仲裁庭的审理。

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于2007年12月7日订立了《独家销售代理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许可乙方作为其河北的某产品的独家销售代理商,合同期限五年,至2012年12月31日止;2、乙方在河北区域内有营销、流通和拥有两家直营店后发展加盟店的权利;3、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乙方于合同订立后的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50万元特许经营费;4、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的订购程序进行订货,所有订单都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及合同附件中的条件,甲方收到乙方订单未确认,该订单对甲方不发生效力;5、甲方负责将乙方购买的产品运送到乙方目的地一楼,乙方收到产品后两周内向甲方支付货款并向甲方提供汇款凭证;6、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对最初商铺的布置、相关计划及店铺开设计划,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供市场预测报告;7、双方在严重违约收到对方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改正的情况下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8、乙方收到货后的十五日内未付货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经双方协商后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9、就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法解决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合同有附件A、B、C三个,附件A是销售条件,包括订货软件系统、销售价格、商品调换、结帐等。附件B是乙方的销售区域。附件C是要求乙方制定销售计划及促销计划的空白页。此外,代销合同还对合同中涉及的用语作出界定,对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等均有约定。

被申请人在签约后如数支付了特许经营费50万元,但没有在签约的30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对最初商铺的布置、相关计划和店铺开设计划;也未每三个月向申请人提供市场预测报告。

双方产生的争议:

2009年12月,双方商谈本案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被申请人权限作出了缩小变更,申请人支付30万元的权益补偿金作为对被申请人缩小权限的补偿,其中一条:权益补偿金可从已购货款中冲抵,被申请人依据此条暂停支付所购货款达16万元以备冲抵,2010年3月,补充协议未能达成一致。2010年3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通知被申请人尽快支付截止2010年3月12日已拖欠的货款16万元,要求被申请人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处理有关业务。2010年3月22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发出商谈补充协议的文本,将权益补偿金提高到50万元,依然从已购货款中冲抵,双方仍未达成补充协议,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停止供货。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7日向申请人付清拖欠的货款。2010年4月8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出《律师函》,明确指出被申请人自2010年1月起已拖欠六批货款达16万元,3月12日发出催款通知后,被申请人15日内仍未支付欠款,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正式通知终止本案合同,而被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申请人履行发货义务,并要求申请人赔偿因停货造成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无奈,提请仲裁。

裁决结果:

基于案情及其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结果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继续履行;

(二)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其它仲裁反请求;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案评析:

但是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

首先,本案的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如提交销售计划、市场预测等,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的两年间也未以书面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全面履约,因此,导致申请人解除权的丧失。

其次,对于本案被申请人拖欠货款之事,应客观的看待与分析补充协议草稿对被申请人的影响,以及被申请人对补充协议的认识过程。被申请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拖欠货款的故意,但是不能因此来否定被申请人拖欠货款的事实,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可以停止供货。被申请人仍应对自己的拖欠货款行为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以补充协议中的权益补偿金冲抵条款作为延期支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该补充协议并未成立,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因此,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赔偿因停货所造成的损失未能获得仲裁庭的支持。

律师提示:

作为合同的双方主体,合同一旦生效后,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要轻易的提出解除合同,除非法定或经全面履行后,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提出,因为我国商事法律是为交易安全及市场稳定而设立的,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结束语

仲裁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纠纷的机制,不也是一种产业,同时也是金融中心的重要标志之一。仲裁其本身所蕴含着无可争议的公共利益,也体现了对这个社会的共同价值认同、社会成员利益的依皈与社会秩序的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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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 
[3]黄良友.互联网环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