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研究 > 专家论坛 > 正文

慕钦在庆祝仲裁法颁布三十周年暨法律服务 跨境金融纠纷解决论坛中的主题演讲

更新时间:2024-10-28 14:34:59  慕钦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586次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国际部负责人慕钦

跨境金融纠纷的仲裁解决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仲裁员老师,今天到场的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

很荣幸有机会向大家汇报一下我工作和学习的心得。由于时间原因,我今天只讲其中的两个内容,第一个是俄罗斯在反制裁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二个是哈仲涉俄业务开展情况。首先是俄罗斯反制裁方面的立法,主要是指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立法情况。刚才罗律师也讲到,俄罗斯总统普京在2020年6月8日颁布了一部联邦法律,这个法律主要是在联盟程序法典中新增加了两条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一个俄罗斯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反制裁的手段。简单来说,如果受制裁的俄罗斯企业之前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比如说一家仲裁机构,制裁导致企业无法通过这样一个纠纷解决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俄罗斯法院可以单方面接管这个案件的管辖权,并且这种管辖权是排他的、专有的。具体来说,这两条新增条纹主要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首先,构成要件上,主体条件需要是受制裁的当事人,这里没有要求俄罗斯国籍,也就是说在俄罗斯境内其他国籍的当事人也可能符合这个主体条件。起因条件就是因为受到了制裁,导致当事人如果通过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其程序性权利会受到侵害或者在实体上可能会遭受不公正待遇。符合这些条件的法律后果是俄罗斯的法院因此就具有了对这个案件的专有管辖权。另一部分内容是当事人如何实现该法律后果以及如何获得救济。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受制裁的当事人可以向俄罗斯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得到至少两种结果,第一种如果前面的纠纷解决程序即将开始或正在进行,则当事人可以申请禁诉令。第二种是前面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比如履行裁判结果或者财产被冻结,执行拍卖了,那么可以向俄罗斯法院申请由对方来赔偿,赔偿数额不能超出他因为前面纠纷解决所导致的损失。前面是立法情况,我通过俄罗斯最高院的判例和亲身经历的案件,为大家讲讲具体问题的认定规则。

第一个问题,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因为制裁而受到侵害,应该如何认定?在一个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例中,俄罗斯的公司和乌克兰的公司之间的交易,最初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通过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来解决。出现纠纷后,俄罗斯的当事人尝试多次向SCC交纳注册费,想通过约定的方式去解决纠纷。但是由于企业受到制裁,无法使用跨国支付系统,想付款却交不上仲裁费,立不上案。在这种情况下,他向俄罗斯的法院申请了基于刚才我们讲的反制裁的禁诉令。最终法院判决按照法律规定,俄罗斯圣彼得堡的法院拥有了对这个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是说法院单方面,在没有否认前面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同时,判定自己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第二个案例是我们刚才谈到的另一种情形,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可能会遭到不公正的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我们感觉这是一个不太好举证的内容,尤其是在案件裁决结果还没出的情况下,禁诉令应该怎么申请。

第二个案件也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例,案例是一家俄罗斯公司和一家波兰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是约定在SCC来解决。这个案件在向俄罗斯法院提起诉讼时,实际上在SCC已进行了相当长时间的仲裁程序,并且双方当事人也都积极参与,俄罗斯公司也积极的应诉。在案件进行到一半时,俄罗斯公司向俄罗斯法院提起诉讼,它有几个理由,其中包括程序性权益受到损害,因公司员工情况不能去瑞典开庭等,但最重要的一条是它认为因为瑞典加入了北约,所SCC可能会对其造成不公正的判决。俄罗斯的法院一审驳回了它的请求,基于很多理由,最关键的一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因条件。其实这个案件真实情况是,这家俄罗斯企业最初认为有胜算,所以积极应诉。但案件进行到一半时,它感觉到可能会输,因此换了另一条渠道,就是反过来到俄罗斯法院申请禁诉令。这时俄罗斯一审法院并没有简单粗暴地应用前面的法律规定,而是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最高院仍然维持了这个判决。并提出“对《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48.1条和第248.2条的扩大解释会影响国际商事活动的稳定性”。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俄罗斯法院可能并没有我们想的简单粗暴地将这条法律随便去应用。我个人理解它还是坚守着底线,也就是说,这条法律是在保护俄罗斯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让这条法律成为俄罗斯企业获取非法权益的工具。

第三个案例是我个人经历的临时仲裁案件,我作为仲裁员,这是一个国际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是俄罗斯企业,是个临时仲裁案件,作为程序管理方的仲裁机构也不在不友好国家名单上,当事人也不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这个案件正常情况下不太涉及到该反制裁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合同上约定适用欧盟某个国家的法律,这个国家对俄罗斯有很严厉的制裁措施,而这个制裁措施刚好与本案有关。仲裁庭最初归纳争议焦点时,我们的想法是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适用这个国家法律,这个“法律”应不应该包括这个国家对俄罗斯的制裁。也就是,这种措施算不算合同约定上的法律。我们本以为这是一个需要争议的关键焦点,但双方出奇一致认为应该适用,我们也很奇怪。后来发现俄罗斯的当事人在另一条战线上已经开始了新的诉讼,在打反制裁的诉讼,它的理由与前面提到的都没有关系。理由是说因为约定适用的法律是不友好国家的法律,它对俄罗斯的企业做出了制裁,会导致实体权力受到侵害,是这样一个逻辑。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该法律规定更多的情况下是从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庭组成人员等等出发,这个案件则不同。但是,这个案件现在没有终审结束。据说现在是终审,首席的意见是一审二审都已经结束,都支持了原告请求,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原告大概率会赢,应该能拿到禁诉令。这是我个人经历的一个案件,他的适用条件比较特别。

第四个案件也比较有代表性,它是另一种适用情形,也是一个临时仲裁案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来自于乌克兰、英国和丹麦,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俄罗斯的当事人不利,对方到俄罗斯申请去承认和执行裁决。俄罗斯当事人认为应该不予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抗辩理由是,由于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来自于俄罗斯的不友好国家名单中的国家,因此对俄罗斯的当事人有极强的敌意,当事人因为制裁而受到了实体上的不公正待遇。基于此,认为这个裁决不应该被承认和执行。而俄罗斯最高院的判决也确实支持了其主张,认为该裁决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关于公共政策的规定。以上是俄罗斯反制裁立法及司法实践上的一些情况。

下面我简要汇报一下哈仲近些年对俄业务的情况,我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方面是人,第二方面是办案,第三方面是国际交流。人的方面,哈仲建立了以对俄为特色的国际化仲裁员队伍,拥有50名境外仲裁员,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俄罗斯的仲裁员就有13名,这是第五届仲裁员的情况。第六届仲裁员的招聘过程还将选择更多优秀的俄罗斯籍仲裁员,还包括涉俄、对俄有俄语特长的中国藉的仲裁员。如果这些工作全完成后,我想我们可能是中国在对俄仲裁员队伍最强的。第二方面是国际化服务体系,包括五种语言版本的仲裁规则。同时还可以远程立案、在线开庭,方便中俄境外的仲裁员进行仲裁程序。最后是国际交流与合作,哈仲2017年就开始与俄罗斯的几家主要仲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始在人员、案件互助等多个方面开展合作。由于时间原因,就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