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7-03 08:44:39   编辑:叶超  点击次数:181次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收费办法
(2025年6月26日第五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5年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收费管理行为,根据《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调解费用。
第三条 调解费用包括案件登记费、案件调解费和因调解产生的其他合理开支。
(一)案件登记费:请求标的额为1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50元;请求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每件收费200元;请求标的额超过5万元的,每件收费500元。该费用于申请调解时缴纳,不因撤回调解申请、调解失败等原因退还。
(二)案件调解费
1.按争议标的额分档累进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争议标的额 |
费率 |
计算公式 |
1万元以下
(含1万元) |
/ |
50元 |
20万元以下
(含20万元) |
/ |
1000元 |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
0.5% |
1000元+(争议金额-20万元)×0.5% |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0.3% |
2500元 +(争议金额-50万元)×0.3% |
100万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
0.1% |
4000元 +(争议金额-100万元)×0.1% |
500万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0.05% |
8000元 +(争议金额-500万元)×0.05% |
2.无标的额案件,由调解中心根据案件的疑难复杂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核定费用。
3.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或者调解中心发现实际争议标的额与申请书所列标的额不符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补交费用。
4.调解失败转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已缴纳的案件调解费不予退还。
5.其他合理开支
(1)差旅费:需异地调解的,在交通费、住宿费实报实销的基础上,按照《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助标准加收出差补助,该费用由申请的一方预交;
(2)法律查明费:案件涉及域外法律的查明与适用时,申请的一方需按照查询机构要求交纳查询费用;
(3)辅助费用:证人出庭、专家咨询、翻译、勘验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由申请的一方预缴;
(4)其他在调解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开支。
第四条 当事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调解中心有权拒绝或终止调解工作。
第五条 退费与免交标准
(一)调解开始前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因调解中心原因终止调解的,案件调解费全额退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等特殊群体可申请免交调解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地区经济水平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