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7-03 08:48:51   编辑:叶超  点击次数:105次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报酬给付办法
(2025年6月26日第五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5年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调解员办案报酬给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员报酬是指调解员通过调解案件所应获得的法定劳务收入。
第三条 案件未调解成功不给付调解员报酬,但可以对调解员办案所发生的交通费、餐费等费用实报实销。
第四条 调解员报酬按下列标准给付:
(一)调解员报酬计算方式。
案件调解费 |
费 率 |
50元 |
60% |
1000元至2500元 |
|
2501元至4000元 |
50% |
4001元至8000元 |
40% |
8001元至15500元 |
30% |
(二)调解员报酬按小时计算的,由调解员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调解员所取得报酬产生的税费由其自行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条 调解程序终止时,调解员应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结案报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依据本办法向调解员支付报酬。
第六条 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前,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的,不给付调解员报酬。
第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