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调解 > 调解资料 > 正文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报酬给付办法

更新时间:2025-07-03 08:48:51   编辑:叶超  点击次数:105次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报酬给付办法

(2025626日第五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5年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调解员办案报酬给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员报酬是指调解员通过调解案件所应获得的法定劳务收入。

    第三条 案件未调解成功不给付调解员报酬,但可以对调解员办案所发生的交通费、餐费等费用实报实销。

第四条 调解员报酬按下列标准给付:

调解员报酬计算方式。

案件调解费

费   率

50元

60%

1000元至2500元

2501元至4000元

50%

4001元至8000元

40%

8001元至15500元

30%

调解员报酬按小时计算的,由调解员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调解员所取得报酬产生的税费由其自行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条 调解程序终止时,调解员应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结案报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依据本办法向调解员支付报酬。

第六条 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前,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的,不给付调解员报酬。

第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