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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加​工合同

更新时间:2021-08-26 14:05:5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081次

外包加工合同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承揽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产品外包加工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加工事项,以甲方所交付的外包加工单为凭。

第二条 乙方须按照外包加工单所列的各项规定,如加工说明、数量、交货日期等确实履行,准时交货。

第三条 乙方所交的加工品应保证为合格品,并不得有短缺或不合规格及瑕疵等情况,且经甲方验收后,始认为合格。

第四条 材料由方负责。

第五条 若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时,废料率为。

第六条 验收时的检验方法是采用,正常检验,二级检验水准。一次抽样计划,AQL(可接受的质量标准)为,或正常检验,四级检验水准。一边规格界限,形式,AQL(可接受的质量标准)为。

第七条 乙方必须确实遵守外包加工单所规定的交货期,或甲方外协管理员电话或书面通知调整的交货期,若有延误的情况以及因规格不合,质量不良,致验收不合格而遭退货时,乙方应依下列办法计算违约金付予甲方,但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经甲方认为属实者,则不在此限。

(一)过期日内,每逾1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违约金。

(二)继续逾期天以上至天以内者,每逾1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违约金。

(三)继续逾期天以上至天以内者,每逾1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违约金。

(四)继续逾期天以上,依违约论,不论未交部分数量,违约金以价款的倍计算。

第八条 通过验收的货品在甲方再加工时,若发现有不良品时(明显为甲方再加工后的磨损品除外),则甲方可向乙方要求赔偿或退回乙方重新加工。

第九条 乙方送交加工品,因不良导致甲方生产线停工,其工时损失要由乙方负责,如果甲方发生非常严重不良后果,则甲方有权取消外包加工单。

第十条 按期交足定货而合格率为%,给予总价%奖励金。按期交足定货而合格率为%,给予总价%奖励金。

第十一条 试用厂商的试用期间为个月,每月接受甲方外包质量管理检查一次,试用期满,视其考核评分到达分以上者,才能正式成为甲方的加工厂商。

第十二条 加工厂商每月接受甲方外包质量管理检查一次,每月考核质量、交货期、价格这三项,每年总考核一次,划分等级。

第十三条 付款条件

乙方交来的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应找连带保证乙方履行本约。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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