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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传媒公司上班,过了三天试用期,进了实习期 4月7日到4月17日因个人原因离职,期间有三天公司休息,个人生病请了一天半的假。离职时合同上写,离职后两个月发工资,认为极其不合理,其公司人事说,不要我拿法律说事,这是公司规定,虽然没多少钱,我要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回复: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的范围,本会受理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纠纷(例:房屋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等),您可以至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拨打其电话咨询相关问题。
2021-04-29 12:08:16 / 42.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