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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有一套住房2017年1月通过中介公司以86万元出售,约定3月21日支付首付款36万元。 买方因向亲属借了钱,决定减少银行贷款,于当日支付了60万元首付款。合同约定:”经房产交易部门出现场确认该房屋可交易后,买方同意由居间方将代收款的50%(扣除交易所资金监管、交付到公积金的首付款)支付给卖方。” 4月25日,房屋评估公司现场评估完毕。 5月2日,我提醒买方,协调中介把首付款给我。买方找到中介,中介说要再等双方签合同,然后再签个协议,才能付款。 我的想法是:1、合同约定首付款36万元,但买方实际支付60万元,且中介收款,应视为同意将首付款约定变更为60万元。请问是否符合法律约定? 2、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后,委托评估公司现场确认可交易,已经满足把首付款支付给买方的的约定条件,要求中介应马上支付,请问是否符合法律约定? 3、我已经催收两次且有记录,仍未收到首付款。合同中约定:“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交付房款,如逾期则每日按照应付款额千分之三向卖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买方违约且自动放弃购买”,请问是否可以选择收取逾期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谢谢!

回复:您好,仲裁委工作人员只能就程序性问题对您进行解答,您提出的几个问题均涉及案件实体,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解答范围,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如有其它疑问,可致电0451-82815701或至道里区抚顺街1号立案大厅当面咨询,谢谢。
2017-05-10 09:27:48 / 123.16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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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贵单位招聘现场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

回复:您好,现在正处在简历筛选的阶段,请您等候工作人员通知,谢谢。
2017-05-09 15:18:58 / 122.15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