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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受雇于某公司, 为外商独资企业。 职位是黑龙江区域销售, 负责区域内产品的销售、渠道建设工作, 公司HR 3月初以电话形式沟通解除劳动合同, 原因是17年度业绩不达标,没有按公司要求完成业绩要求,我也陈述了我没有完成业绩的理由,互相没有沟通好。第二次在3月15日左右,HR再一次电话沟通,我提出N+3赔偿或者按照公司提出的绩效改进2个月后达不到要求N+1赔偿,HR不接受未果结束电话约定再谈。 3月28日,HR以邮件形式按照15日左右电话沟通的2个月绩效改进计划及未达标N赔偿的方式发给我协议,并且是告知性质,29日不回复即视为默认接收。我想咨询他们这么做是否是属于合法行为。

回复:您好,您所述的问题属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不属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请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谢谢。
2018-03-30 09:03:49 / 42.1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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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鹤岗市以前的国企职工,改制后在国改私企中工作了6年,10年企业放假承诺给缴纳保险,但是至今未交,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立案后给驳回,说如果给予支持的话别的职工也会这么做,这合理吗

回复:您好,您所述的问题属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不属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请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谢谢。
2018-03-28 08:58:13 / 117.1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