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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专家咨询会议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8-10-10 17:12:14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471次

第一条 为了确保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案件质量,明确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启动条件和操作程序,根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专家咨询会议:

(一)仲裁案件专业性强、疑难复杂的;

(二)仲裁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审理的案件提出异议,要求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的;

(三)仲裁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较大分歧或仲裁庭认为案件疑难复杂的;

(四)仲裁委员会监督管理部在复核案件过程中的复核意见与仲裁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或者仲裁庭意见与仲裁委会处理同类型案件裁决结果不一致的;

(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仲裁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的。

第三条 专家咨询会议的启动主体

(一)仲裁案件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召开专家咨询会议;

(二)仲裁庭申请召开专家咨询会议;

(三)仲裁委员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复核案件后认为有必要召开专家咨询会议;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专家咨询会议而自行决定。

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启动专家咨询会议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提交申请原因,拟咨询的问题等。

第四条 仲裁庭或案件当事人提交专家咨询申请的,仲裁秘书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监督管理部报送登记表及相关案件材料。

监督管理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难易程度,确定是否属于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的情形,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批,最终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确定。专家咨询会议自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或者决定召开专家咨询会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的,监督管理部在5日内完成专家咨询会议的人员确定及会议时间。

第六条 专家咨询会议由监督管理部负责组织,会议一般由3-5位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加。确有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第七条 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前,由监督管理部负责与参会的专家确定开会时间,并将有关案件材料报送参会专家,仲裁秘书负责通知仲裁庭成员。

第八条 召开专家咨询会议时,由主管副秘书长或者监督管理部派员主持,仲裁庭全体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并由首席仲裁员汇报案情,仲裁秘书负责记录。

第九条 专家咨询会议对具体案件提出咨询意见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仲裁庭决定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二份书面材料,分别归入该案卷宗和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档案。监督管理部负责将专家咨询档案装订成册,便于日后查阅。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事宜,参照《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