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指南 > 规章制度 > 正文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18-10-10 17:14:18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579次

第一条 为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研究解决仲裁案件中的问题,提高仲裁案件质量,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章程》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委员由仲裁委员会在法学专家、资深法官及其他专业人士中聘请。

专家咨询委员会任期与本届仲裁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二)为仲裁委员会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研究解决仲裁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四)为疑难复杂的个案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以下事项和案件可以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一)有关仲裁委员会发展全局决策性的问题;

(二)有关仲裁规则和制度的制定修改问题;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仲裁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四)具体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强、疑难复杂的问题;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认为需要提交咨询的有关仲裁工作的重要事项和案件。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需要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征询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负责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确有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第六条 仲裁办应及时将专家咨询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通知相关人员并发放会议材料。

第七条 专家咨询会议就非具体案件提供咨询的,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人员主持,由仲裁办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专家咨询会议就具体案件提供咨询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并汇报案情,仲裁秘书负责记录。

第八条 专家咨询会议经过讨论研究后,应当提出咨询意见。对非具体案件提出咨询意见的,由提供咨询的专家签名,归入仲裁办专家咨询档案;对具体案件提出咨询意见的,还应当向仲裁庭提交咨询意见并归入该案卷宗。

第九条 专家咨询会议对非具体案件提出咨询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采纳。

专家咨询会议对具体案件提出咨询意见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仲裁庭决定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二份书面材料,归入该案卷宗和仲裁办专家咨询档案。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章程》,积极认真参加咨询会议,按时到会,发表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专家咨询会议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参加仲裁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演讲的,应当事先征得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总结安排工作,研究发展问题。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仲裁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有权对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鼓励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就有关仲裁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理论研讨,参与仲裁工作交流,成绩突出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