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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增多 金融规则凸显仲裁优势

更新时间:2019-05-03 20:29:43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53次

2019年1至4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910件,受案标的额25.55亿元。

 

2019年14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910件,比去年同期的638件增长272件,同比增长42.63%;受案标的额25.55亿元,比去年同期的14.66亿元增长10.89亿元,同比增长74.28%。共审结案件654件,其中裁决253件,调解及撤案401件,调撤率为61.31%

20191至4月受理的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87件,占比31.54%;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43件,占比15.7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6件,占比10.5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62件,占比6.84%;保证合同纠纷59件,占比6.8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54件,占比5.93%;买卖合同纠纷51件,占比5.6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38件,占比4.18%;居间合同纠纷35件,占比3.8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4件,占比1.54%;追偿权纠纷纠纷14件,占比1.54%;定作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退伙纠纷、债权转让纠纷等其他类型案件共57件,占比6.26%

哈仲201914月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计96件,占本年度受案量的10.55%,其中4月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3件,占本月受案量的30.59%。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层面上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购买所需的设备,然后由出卖人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纠纷多是承租人在支付租金/回购金时出现逾期,导致融资租赁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最终出租人申请仲裁,请求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期间内的租金。在实务操作中,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与买卖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由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合同相对义务,而非向出租人(买受人)承担,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却无需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第二,与传统租赁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瑕疵或维修等不承担义务,但承租人仍须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第三,根据约定及支付金额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选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返还原物,即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则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新型金融模式,随着金融租赁市场发展规模的日益扩大,法律风险及纠纷也不断增加。在审理金融租赁合同纠纷中,其一,要明确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租赁物的性质、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形,应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承租人以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其并未履行定位寻找租赁物的义务为由拒付租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三,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为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需要,我国法律虽尚未对中途解约进行明确规定,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用特殊条款予以确定,因此,未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承租人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对出租人不生效。

哈仲提示大家:第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承租人要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的经营范围,而出租人要了解承租人的基本情况,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利润;第二,融资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使自己合同利益受到损害应及时申请仲裁宣告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以维护正当权益;第三,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附件供货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因融资租赁产生的合同纠纷类型较为单一,且合同双方对于案涉事实争议不大,选择仲裁解决具有审理期限短、结案速度快、一裁终局等特点,并成为解决当事人纠纷最佳途径之一。哈仲针对此类纠纷适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并指定专人办案,使得案件解决更加迅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