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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国际仲裁10大热点问题

更新时间:2018-01-08 16:10:19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685次

1.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改革问题


2017年3月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与瑞士政府和日内瓦大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联合举办的专家会议,讨论改革国际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现有制度,并该议题正式纳入第三工作组日程,分别于2017年6月和12月在纽约和维也纳讨论相应的国际投资协议的具体细节。

UNCITRAL网址: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commission/working_groups/3Investor_State.html


2.    欧盟投资法院体系面临挑战


(1)欧盟委员会无权擅自对外签署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条款

2017年5月16日,欧盟法院裁定欧盟有权签订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除了协定中的“间接投资”和“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条款),但是关于国际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将由欧盟成员国同意才可以对外签署。


(2)比利时政府就CETA条款问题提请欧盟法院做出裁定

2017年9月6日,比利时副首相兼外交大臣Didier Reynders向欧盟法院提交请求,希望欧盟法院确认投资仲裁法庭制度(Investment Court System)与欧盟条约兼容性做出裁定。ICS是经改革用于成员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制度,该制度被引进欧盟与加拿大签订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CETA暂定于2017年9月21日生效,但比利时请求欧盟法院发表意见所涉及的条款已被排除在临时实施CETA范围之内,这些规定只有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批准时才会生效。

(3)影响

将会影响欧盟之前与越南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欧盟正在与印尼、菲律宾、和东盟的自由贸易协定相应条款的效力。

 

3. 国际仲裁第三方资助


(1)新加坡和香港立法支持第三方资助

新加坡于2017年3月通过立法允许仲裁第三方资助,香港于2017年6月14日立法通过了《2016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方资助)(修订)条例草案》(“第三方资助法案”),修改了《仲裁条例》(第609章)(条例)(AO),即允许第三方资助香港的仲裁程序,有待于最后批准。


(2)仲裁机构修改仲裁规则

贸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7年9月1日发布“仲裁第三方资助指引”,同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修改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征求稿中也增加了第三方资助有关的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问题。


(3)其他机构的支持

巴黎律师协会2015年9月成立的工作组于2017年5月发布研究结论,认为第三方资助并不违反法国法律。早在2013年,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和伦敦玛丽女王大学联合成立的工作组于2017年9月1日公布了“国际仲裁第三方资助公开讨论报告”,广泛征求业界的意见和看法。该报告将于今年悉尼ICCA大会宣布最终的内容。


(4)第三方资助存在的问题

合法性、透明度、披露和利益冲突、仲裁程序合法性、仲裁费用担保、资助费用补偿和分摊、资助方是否需要承担对方的胜诉费用等问题。

 

4《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公约》


《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公约》规定三个国家批准之后6个月生效,目前已经有毛里求斯、加拿大和瑞士(2017年4月18日)三国国家批准加入公约,另外有19个国家签字国,有待于国内批准程序。


5. 各国仲裁法修改


(1)78+109(国家和法域)

2017年南非、卡塔尔、蒙古、牙买加、斐济和澳大利亚首都特区以《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改仲裁法,到2017年底为止共有78个国家在109个法域以1985年(2006年修订)为基础立法。


(2)其他仲裁修法

2017年1月瑞士和保加利亚、2017年2月巴西、2017年3月新加坡、2017年5月加拿大安大略省、2017年6月、2017年5月澳大利亚2017年6月、2017年8月等国家和地区陆续修改仲裁法,以适应国际仲裁发展的需求,为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提供法律保障。


6. 国际仲裁规则快速简易或早期驳回程序


2010年SIAC率先推出快速程序,并于2016年推出早期驳回程序,2017年1月斯特哥尔摩仲裁院、莫斯科工贸商会仲裁院、越南国际仲裁中心、2017年3月ICC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亚洲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分别推出了相应的快速程序和早期驳回程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7年8月修改仲裁规则草案中也就第三方资助、快速程序、早期驳回鞥程序等规定。

仲裁机构在管理仲裁程序时需要特别注意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因为违反仲裁协议的规定而导致仲裁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上海一中院拒绝承认和执行SIAC仲裁裁决[(2016)沪 01 协外认 1 号],是涉及到该问题的第一案例。

 

7. 国际仲裁机构设立域外分支机构


(1)ICC于2017年5月份在巴西圣保罗、6月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并于2017年7月26日宣布将在阿联酋开设代表处,负责中东和北非地区的业务,并将于2018年1月正式运行。目前ICC仲裁院在香港、纽约、巴西圣保罗、新加坡有四个分支机构,并在上海设立了联络处。

(2)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在印度GIFT 设立第二个办事处,2017年7月25日常设仲裁院(PCA)联合宣布将在新加坡设立办事处。

(3)继中国贸仲和中国海仲在香港设立仲裁中心之后,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北美设立中国第一个国际仲裁海外庭审中心,海南仲裁委在东南亚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同时国内仲裁机构也纷纷加强与外国仲裁机构的合作。

(4)ICC、SIAC、HKIAC和大韩商事仲裁院分别在上海设立了联络处。

 

8. 世界银行发布2017年版《PPP合同条款指南》


世界银行组织发布2017年版《PPP合同条款指南》,对特定国家不同层级的PPP交易和不同法律制度下的PPP交易进行改进。在全球基础设施基金(GIF)的支持下,《PPP合同条款指南》还增加了两个新的章节,专门针对债券融资PPP合同和企业融资PPP合同。《PPP合同条款指南》网站:

http://www.cpppc.org/u/cms/ppp/201708/14112602edki.pdf

 

9. 2017 版FIDIC合同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于2017年12月在伦敦举办国际用户年度会议发布2017第二版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新版本将为索赔和争议解决程序带来重大变化。对于可能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引起合同价格上涨或导致迟延的事件或情况(包括已知和可能发生的情况),要求承包商和业主相互合作加强预测和预防,从开始时就对可能的索赔进行管理以避免其演变为纠纷。


 10.国际仲裁机构管理层大调整


ICC仲裁院、HKIAC和VIAC(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主席和秘书处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