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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委内瑞拉等国退出ICSID公约

更新时间:2018-01-11 09:28:44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726次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于20121月发出通知退出ICSID公约,之后的六个月内有九起被诉案件,而在退出正式于20127月生效时,针对该拉美国家的仲裁案件的数量也差不多。

    针对拉美的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申请人趋向于选择ICSID仲裁而不是合同仲裁条款进行仲裁,而在这两个国家退出ICSID之后,潜在的申请人则更倾向于选择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出索赔。主要原因是关于ICSID公约的退出机制和双边条约的约定。

  1. 条约规定

    ICSID公约中只有两个条款涉及缔约国退出公约效力问题。第71条规定书面退出通知将在“收到通知六个月后”生效。第72条规定该等通知:

shall not affect the rights or obligations under thisConvention of that State […] arising out of consen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Centre […] before such notice was received by [ICSID].”

“不得影响在[ICSID]收到该等通知之前,[...]同意中心的管辖权[...]该国在本公约下的权利或义务”。

    20121月,委内瑞拉发出退出通知之后半年内,也就是在退出正式生效之前,有九起针对委内瑞拉的ICSID仲裁案件,Venoklim I v Venezuela案件(ICSID Case No. ARB/12/22)审理这些案件的仲裁庭确认投资者在这六个月期间有权申请ICSID仲裁。

然而,有些案件是基于2012年1月之前的争议通知或通信,视为接受委内瑞拉提议ICSID仲裁邀约的承诺。虽然该因素无关紧要,但就退出前的某些案件接受ICSID仲裁是必要条件。

例如,20171113Fábrica de Vidrios Los Andes v. Venezuela仲裁案件的裁决认定如果在退出通知之前委内瑞拉不同意仲裁,则投资者不得索赔,但是,仲裁庭确实规定了一个例外:如果索赔人在委内瑞拉通知退出前发出争议通知以“完善”同意(‘perfects’consent),则认为仲裁庭有管辖。事实上,ValoresMundiales案的仲裁庭已经采用了该做法,申请人于2011年“完善”同意,但是直至2013年才启动ICSID仲裁程序。

2. 条约条款问题

    尽管该国于2012年年中退出ICSID公约,但是委内瑞拉不得不继续ICSID仲裁,原因是其双边投资条约条款问题。

    首先,一些委内瑞拉条约允许在不适用ICSID仲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事实上,此前针对委内瑞拉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起的一起仲裁案件,仲裁庭裁定其缺乏管辖权(因为使用ICSID),而且委内瑞拉是ICSID成员国。

    其次,委内瑞拉与英国、西班牙和加拿大签署的条约中规定仅在根据ICSID补充程序规则仲裁案件之外仍然不适用ICSID仲裁时,方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在委内瑞拉退出ICSID公约之后,加拿大航空公司、英美资源集团和路易斯·加西亚·阿尔马斯向委内瑞拉提起的仲裁时依据ICSID补充程序规则,如果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就可能会因为没有管辖权而被驳回。这些双边条约仅规定在ICSID以及ICSID补充程序规则不适用时才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经验教训

    委内瑞拉的例子是前车之鉴,双边条约需要注意争议解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