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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员因公开发表的观点被质疑公正性和独立性

更新时间:2018-02-06 17:30:20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422次

2017年2月9日,英国法院判决就申请人对仲裁庭仲裁员提起回避请求,尽管法院驳回了申请人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质疑仲裁员请求,但是该案件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该案件涉及到几个主要问题:


1. 首席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问题

2. 共同仲裁员委托首席仲裁员处理程序令等程序问题

3. 仲裁庭秘书的授权范围问题

4. 仲裁员对事实证据文件的披露义务问题

2018年2月2日早新闻内容就第四个问题进行了编辑和翻译,本文就其中的首席仲裁员被当事人质疑并被解除委任进行详细介绍。

案件的详细情况请见判决:P v Q 2017 EWHC 194 (Comm).

1. 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于合资合同和股东协议在伦敦国际仲裁中心(LCIA)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多起仲裁案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本案件第二和第三被告为当事人选定的两个共同仲裁员(Co-Arbitrators),2014年7月16日首席仲裁员确定之后仲裁庭组庭完毕,三为仲裁员均为国际知名仲裁员。

经当事人同意,2014年8月首席仲裁员指定了仲裁庭秘书(秘书),该秘书是一名有经验的律师,在成为该首席仲裁员的法律顾问前在一家大型美国律师事务所执业。

当事人基于仲裁庭签发的三份程序令提出质疑请求,起因是首席仲裁员于2016年3月23日错发的邮件(误发邮件),该邮件本应发送给仲裁秘书,却误发给申请人的代理人,一名助理(该助理之前发邮件给仲裁庭提出延期申请),首席仲裁员本应发给秘书的邮件有申请人代理律师邮件,并询问秘书“对申请人最近邮件的意见”(“Your reaction to this latest from [Claimant]?”)。

3月29日,申请人代理律师要求仲裁庭提供仲裁庭或者首席仲裁员委任秘书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披露首席仲裁员、共同仲裁员、秘书之间的所有往来文件。

4月8日,首席仲裁员回复并解释了秘书职责但是拒绝提供要求披露的文件。

4月12日,申请人代理律师将披露范围扩大到仲裁庭内部程序相关的信息和文件,首席仲裁员于4月21日代表仲裁庭进行了回复。

2. 质疑理由

5月5日,申请人向LCIA法庭提出针对三名仲裁员的质疑(LCIA质疑),理由如下:

理由1:

仲裁庭不适当地将其职责(role)委任给秘书,有系统地赋予秘书一些超出“LCIA规则”和LCIA关于使用仲裁秘书制度所允许的任务(tasks);

理由2:

首席仲裁员违反了仲裁员的义务(mandate)和不转授的义务,征求了既不是仲裁当事方也不是仲裁庭成员的人(即秘书)对实质性程序问题的意见;

理由3:

仲裁庭两个共同仲裁员没有充分参与仲裁程序和决策过程,同样违反了他们作为仲裁员的责任和不授权的义务;

理由4:

存在对首席仲裁员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这些情况源于首席仲裁员在一次国际会议上提出的意见;

理由5:

首席仲裁员违反了他对仲裁程序保密的义务。

3.LCIA决定

5月27日,LCIA法庭指定三人小组审查质疑有关问题,并于7月19日进行听证,质疑依据的证据主要为:(1)误发邮件;(2)与三份程序令相关的秘书、首席仲裁员以及共同仲裁员所用的时间。简而言之,秘书所用时间如此之多说明存在对他不适当的职责委任(improper delegation of functions),而两位共同仲裁员的时间如此之少说明他们并没有适当履行仲裁员的职责。

充分给予机会仲裁员提交抗辩意见之后,LCIA于2016年8月4日就该质疑作出决定(LCIA决定),认为第4条质疑理由处理,也就是首席仲裁员的公开言论导致存在对首席仲裁员的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随后,该秘书也提出辞去秘书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