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4 09:53:24  中国网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226次
车,为百姓的生活提供了便利,随着私家车持有量的增加,人们已经逐渐习惯自己驾车前往目的地。如果不巧,需要将车送去维修,这驾驶人的心理难免有落差。
车,为百姓的生活提供了便利,随着私家车持有量的增加,人们已经逐渐习惯自己驾车前往目的地。如果不巧,需要将车送去维修,这驾驶人的心理难免有落差。
市民李先生近日就遇见了这样的难题。平日里,李某会驾车上班并顺路送孩子上学。某天,李先生在行车途中遭遇了后车追尾,经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李先生的车也需要送往维修。
虽然事故解决了,但没有车的李先生感到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如今接送家人及上下班全要靠打车,阴天下雨打车困难不说,每日的打车费用算下来也不少。李先生决定向肇事方索要这笔赔偿,但肇事方认为自己已经赔付了车辆的维修费用,没有必要再赔上一笔。
双方各有各的委屈,相持不下,于是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 石笛
仲裁庭认为,李先生请求的关于私家车辆停运损失不应当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可李先生驾驶的车辆为私家车辆不具有营运的性质,李先生也不以营运私家车辆为业。虽然,车辆停运给其生活带来了不便利,但是对于其上班工作和接送孩子均没有造成实际影响。李先生变换出行方式产生生活支出,但是驾驶自有车辆出行亦产生车辆加油及保养支出,并且该两项支出是否存在差距,差距是否悬殊,李先生无法举证证明。所以仲裁庭驳回了李先生关于私家车辆的停运损失。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石笛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车辆发生肇事后,对于私家车辆停运损害赔偿,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持谨慎态度。(王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