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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其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吗

更新时间:2012-11-07 23:05:27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309次

    某电子科技公司与某电器厂签订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给电器厂一批电脑芯片,价款共计20万元,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发生纠纷,双方到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电器厂事后所购电脑芯片已经是市场的换代品,远不值20万元。电器厂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是电子科技公司称:应按合同约定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电器厂则称:“合同撤销了,其中的仲裁条款当然也无效。”该说法正确吗?
  综上,电器厂的说法不正确,合同被撤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一定无效。一般而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相应的解决方式作为合同的条款,这就分别形成了合同中以协商或者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仲裁条款及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里所说的“独立存在”是指解决争议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其不仅不会因为合同发生争议、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因此得以实施。某电子科技公司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将一批贬值电脑芯片售与某电器厂,是可撤销合同。在该合同中规定了独立的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依法并不因合同被撤销而无效,反而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某仲裁委员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解决争议的条款仅理解为仲裁条款,除此之外,它还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解决争议的条款。另外,在实践中,也应该承认合同中约定的选择检验、鉴定机构条款的独立性,与解决争议的条款相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