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11-14 23:06:14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214次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中双方用一个专门条款约定,对由于该合同发生的经济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赔偿其损失。而乙公司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仲裁条款自然也无效,因此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就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应由哪一机关认定?如果某地仲裁委员会既不在甲公司的所在地,也不在乙公司的所在地,则双方当事人选择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是否有效?
双方当事人间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因为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对双方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关于最后一个问题,该条款为有效条款,某地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因为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本案主要涉及到仲裁协议及其效力问题,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定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裁决约束的一种契约。仲裁协议是裁决制度的基石,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可能进行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不论哪一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