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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对结算资料不回复是否视为认可

更新时间:2015-01-07 09:53:29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398次

发包方对结算资料不回复是否视为认可

 

                                                      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8日,黑龙江省某建筑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按法定程序在哈尔滨市首个景观道路一标段工程的投标中竞标成功,并在当日与该工程的项目业主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标的达1386.48万元的承建合同。该合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合同规定这项工程由市政工程分公司带资承建,开工当年给付500万元,其余由承包方自筹,建设工期为从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4月18日,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2010年11月28日,该工程经过置业公司多次变更设计,提前竣工,并在2011年4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010年11月28日,由市政工程分公司负责承建的这项工程的结算报告报送到置业公司。根据设计变更(有置业公司工程师的签证为据)调升后的结算报告,置业公司应支付给市政工程分公司工程款246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00万元,还应给付1967万元。但置业公司在收到市政工程分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后一直未予以答复,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请求仲裁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仲裁费。

二、案例评析 

这起纠纷中涉及到一个症结问题就是:在承包方如约递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却迟迟对结算资料不加以审定认可结算款项时,工程款该如何界定?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结算报告后未予答复,可视为认可,应以结算报告确定工程款数额。而发包方认为,合同并未约定收到结算报告未答复将视为认可,这时应委托第三方审价确定工程款数额。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仲裁机构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合同中有具体约定的,只要根据该约定即可;如果双方没有就此事约定的,就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中,对于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不予答复的情况,规定30天后发包方应开始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是否可视为发包方已经认可结算报告款项问题,没有明确的约定。要想明确这一问题,就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在这起纠纷中,既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那么,在这份合同中双方没有就“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可认可”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案中,置业公司在收到市政工程分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后30天未予答复,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双方未约定逾期视为认可结算报告数额,故不能视为其已经予以认可工程款数额。如双方最终不能达成一致,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或鉴定。起算逾期利息时间,也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三、仲裁提示:

在合同签订前的联系、磋商阶段,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人应对工程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作详尽的调查。比如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己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承包人急于取得工程的心理,编造虚假的工程信息,伪造审批文件,进行诈骗活动。

因此,如果承包人不对工程情况进行仔细调查,则有可能陷入商业陷阱,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