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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内容多,执行标准要明确

更新时间:2015-05-20 10:45:33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542次

家庭装修内容多,执行标准要明确

 

案情简介:

2011年,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李先生为王先生的别墅施工装修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李先生包工、包全部材料(含橱柜、洁具、衣柜、门、床等家具);工程总价款18万元。施工中,双方产生争议,主要原因是:双方未对工程材质进行约定,也未对王先生购买材料如何计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王先生陆续向李先生支付工程款16.7万元,李先生履行了装修义务。施工中,王先生自购了10项材料及设备用于装修工程,总价款为67,963.00元(包括壁纸1,200.00元、橱柜6,750.00元、衣柜门1,896.00元、理石18,320.00元、门锁920.00元、楼梯扶手3,220.00元、榻榻米垫2,628.00元、门8,000.00元、灯11,870.00元、地板13,159.00元)。但是这个合同对于各项目的材质,材质没有约定相当于价格没有约定没有约定。装修过程中,橱柜、地板、吊灯等项目,由王先生购买。所以,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已施工完成的价格如何确定与王先生购买的物品如何从合同扣除部分价格产生了争议。

仲裁结果:

部分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

案情评析:

仲裁庭认为,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先生自购的10项材料、设备费用承担问题。由于双方对合同的具体履行内容以及材料的规格、品质、价款等均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对工程承包方式的约定,可以认定橱柜、衣柜、门等设备应由李先生购买材料加工,而不是订购整体现货设备。王先生以高价自购整体橱柜不符合合同约定,其高出部分价款应由王先生自行承担(仲裁庭确认双方各承担50%为宜)。榻榻米垫、灯具,合同没有约定,不应视为装修内容,费用应由王先生自行承担。关于地板问题,合同亦没有约定由何方购买,应视为李先生既不包工也不包料,故合同约定的保修问题并无实际意义,地板费用应由王先生自行承担。墙壁纸应属装修内容,应由李先生承担。衣柜门是衣柜的组成部分,李先生已付了部分款项,故应由李先生承担。理石、楼梯扶手、门锁应属装修内容,应由李先生承担。门,李先生已出具欠据,故应由李先生承担。上述应由李先生承担的6项材料的价款没有明显偏高问题,基本符合双方约定的总价款标准,仲裁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