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5-11 09:07:22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697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征收土地,与此同时也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安置补偿费用,然而在生活中,对安置补偿费用的多少经常会引起纠纷,遇到政府与被征收人计算资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如何解决呢?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2015年3月,某镇政府为建设铁路要征收阳光公司绿化苗生物性资产。该资产经阳光公司与镇政府进行实地核查,双方对资产数量已经确认,没有异议。但对该资产价值与价格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镇政府亦没有制定相关征收标准的文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镇政府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该资产的价值为3000万元。阳光公司对该金额不予认可,又另行委托另一家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为8000万元。据此阳光公司申请镇政府给付补偿金额8000万元。由于双方各自鉴定结论差距较大,因此,双方就本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结果】裁决镇政府支付阳光公司补偿款6000万元。
【案件评析】仲裁庭认为,本案镇政府与阳光公司的纠纷不属于土地征收拆迁纠纷。双方仅对阳光公司地上生物性资产的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阳光公司地上生物资源,镇政府事先并未就补偿标准制定政府文件,双方是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经多次磋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因而产生纠纷。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征得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某评估公司对阳光公司的财产价值、价格进行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阳光公司生物性资产评估总价为6000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仲裁庭认可上述评估结果。
【哈仲提示】仲裁委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确定是否为平等主体,并非看主体的身份,而是看双方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否平等。针对本案,虽然一方当事人是政府,但双方是对补偿款数额问题的发生的争议,在该法律关系中,双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仲裁委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