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5-23 16:54:33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979次
结婚前一方买房另一方出钱装修,离婚时该房产属于买房一方个人财产,可装修物都附着于房产上,随着房产一并被带走,那么此时出钱装修一方的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1年多,因感情不和闹离婚。为了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前张先生购买的房产归其所有,存款归李女士所有,双方签字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几天过后李女士对自己当时决定感到后悔。这房产虽然是张先生婚前购买,但李女士一方还出了10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在这些都成了男方一人的了,自己仅拿到了几万元存款,越想越感觉不公平,于是李女士一直拒绝腾房。双方协商数次无果,无奈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寻求救济,李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公平,应该重新分割。张先生认为白纸黑字且李女士已在协议中签字,其应交出房产。
仲裁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女士同意交房,张先生同意支付李女士装修费5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并有双方签字,李女士属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无证据证明李女士在签订该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李女士应交付房产。然而,本协议虽然约定房屋的归属,但对房屋附属物归谁所有未作约定。李女士对张先生的婚前房屋进行装修,属于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折除的,可以责令折除,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张先生同意支付李女士装修折价款5万元。
哈仲提示:哈仲提醒广大市民,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确认婚姻效力等纠纷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财产性纠纷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