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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要注意保证期限,过期限保证人不再负责

更新时间:2016-05-31 09:54:33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008次

保证要注意保证期限,过期限保证人不再负责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了保证债务人还款,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找第三方作为保证人。那么有了保证人担保后就一切万无一失了吗?我们一起来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陈女士以其经营的汽车用品行名义通过赊购方式在鼎盛公司采购轮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最大赊购金额为40万元;汽车用品行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清结信用额度款项。陈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作为汽车用品行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同意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汽车用品行以赊购方式陆续向鼎盛公司购货,到了还款期,汽车用品行未能按期如数还款,2016年1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10万元。此后经鼎盛公司多次催款,无果,无奈提起仲裁,要求汽车用品行立即支付货款10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要求担保人张先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仲裁结果:

    裁决汽车用品行给付鼎盛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2万元,驳回要求张先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仲裁庭认为:汽车用品行与鼎盛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张先生为汽车用品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鼎盛公司与汽车用品行虽未续签新合同,但仍按惯例进行业务往来。现欠鼎盛公司货款10万元未给付,汽车用品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张先生虽然为汽车用品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但该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合同到期后也未续签担保协议,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张先生的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为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即2015年6月30日)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鼎盛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张先生主张权利,故鼎盛仑公司要求张先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哈仲提示:

    哈仲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时,应注意约定保证期限,如未约定保证期限则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六个月来计算。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