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6-23 10:11:33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615次
2015年2月,哈市张先生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道里区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30.16平方米,总价款203万元。张先生按约定付清了房,但开发公司向张先生交付的房屋因施工失误而导致面积减少了25.51平方米。张先生遂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开发公司给付损失赔偿金。
仲裁结果:裁决开发公司返还张先生房价款25万余元。
案件评析:张先生与某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比约定面积缩小了25.51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张先生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张先生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
哈仲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屋面积小于约定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可以请求返还房款外,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该条规定对于保护购房人关于房屋面积缩水方面的权利比较有利。